朋友圈被评论有什么影响(朋友圈评论贬低他人)

原告和被告为朋友关系。2022年2月,被告发微信朋友圈称其开发的融和城地产项目为优质项目,被告在该朋友圈评论区评论:“老林开发的好不到哪里去”,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用带有侮辱性的语句辱骂原告。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综合认定。

本案中,因被告在原告朋友圈下发表评论,二人发生争吵,没有做到和谐、包容,以理说服,二人行为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被告使用侮辱性语句辱骂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发表道歉声明15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争吵发生在朋友圈内,故被告应在该范围内,即在被告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15天,符合适当要求。被告虽然使用部分话语内容上有语言偏激、用词不当之处,但因朋友圈特定属性,所评内容仅限二人共同好友查看,该评论范围具有限定性,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情形。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应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名誉损失10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15天。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朋友圈被评论有什么影响(朋友圈评论贬低他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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