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活人墓拆除规定(明年桐梓全面推行遗体火化)

贵州活人墓拆除规定(明年桐梓全面推行遗体火化)(1)

12月21日,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从 2019 年 4 月 1 日零时起,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楚米镇和燎原镇尚未实行遗体火化的区域及新站镇、大河镇、夜郎镇、松坎镇、木瓜镇、尧龙山镇、九坝镇、高桥镇、花秋镇、风水镇、容光镇、官仓镇、茅石镇、马鬃苗族乡、小水乡、黄莲乡等 16 个乡(镇)集镇所在地的村(社区),常住和暂住人员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从 2019 年 12 月 8 日零时起,全县所有乡(镇、街道)的常住和暂住人员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实现全覆盖,火化率达到 100%。

《意见》明确,城区集中治丧区域为:

1. 娄山关街道:

东起川黔铁路桐梓火车站,沿铁路西侧至桐梓铁路货场抵天门河,经天门河南侧抵高铁西侧至桐梓东站 ;南起桐梓东站,经高铁西侧抵 303 省道,沿 303 省道北侧至原华林水泥厂,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侧抵 210 国道,沿 210 国道东侧抵高速公路桐梓收费站;西起高速公路收费站,沿高速公路东侧抵燎原路(包括南部新城B 区),燎原路两侧抵原溱溪水泥厂、蟠龙大道两侧抵桐梓县体育中心(即以桐梓河为界),火炬路与高速公路交汇处起沿高速公路东侧至堰塘湾公园;北起堰塘湾公园经人民路南侧直抵川黔铁路桐梓火车站。

2. 海校街道:

武胜社区、海校社区、虎峰社区、太白社区、柏果树社区,小坝村所辖北关组、石磙组、同光组、红庄组、红庄小区、玉柳组、下元组、新街组、永兴组、家嘴组(含黄家咀公租房小区);东山村所辖场口组、麻柳组、干龙组、东山组、小桥组、新房子组(至鱼孔)、石坝组、高台组、岩下组、柏果组、花园组、蔡家湾组;水井村所辖西门口组(含西门公租房小区) 、燕家沟组、三合头组、水井坎组、大龙井组。

3. 燎原镇:

两点两线。两点:思源社区和蟠龙社区两个易地搬迁安置地点;两线:老桐官公路线:东起花园村(上坝组、 沙土组、苏家湾组及国裕山园城 C 区 18#楼,西至与思源社区交界处;蟠龙大道线:东起花园村国裕山园城 B 区 10#楼,西至大关村村民委员会大楼处。

4.楚米镇:

海校街道分界线沿 210 国道起,东至溱溪河内;西至崇遵高速内(含元田村马元岩组、南山组、新街二组、新街三组、枣木树组、水磨塘组、王家湾组、石坝组),北止川黔铁路三座村冷村铁路道口。

集中治丧时间为:城区原划定区域内的集中治丧活动按原规定继续执行,新增区域内的集中治丧从 2019 年 4 月 1 日零时起执行。其他乡(镇)集镇所在地村(社区)的集中治丧范围和时间 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实施。

《意见》明确,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楚米镇、燎原镇等 4 个镇(街道) 所辖村(社区)和新站镇、大河镇、夜郎镇、松坎镇、木瓜镇、尧龙山镇、九坝镇、高桥镇、花秋镇、风水镇、容光镇、官仓镇、茅石镇、马鬃苗族乡、小水乡、黄莲乡等 16 个乡(镇)集镇所在地村(社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确保投入使用。羊磴镇、水坝塘镇、狮溪镇、芭蕉镇、坡渡镇等 5 个镇和新站镇、大河镇、夜郎镇、松坎镇、木瓜镇、尧龙山镇、九坝镇、 高桥镇、花秋镇、风水镇、容光镇、官仓镇、茅石镇、马鬃苗族乡、小水乡、黄莲乡等 16 个乡(镇)集镇驻地村(社区)以外的村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选址工作,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确保投入使用。暂未实行遗体火化的村(社区)死亡人员遗体集中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指定规划区(单墓不超过 4 平方米,双墓不超过 6 平方米)。

《意见》还对殡、葬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

1.严格集中治丧活动。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楚米镇、燎原镇辖区划定区域内死亡的城乡居民,死者家属必须在2 小时内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专用运尸车在 12小时内将遗体接运至杨柳坪殡仪馆集中治丧。治丧时间不超过3 天。各乡(镇、街道)要逐步规划集镇区域集中治丧点建设,规范集中治丧行为。

2.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武胜社区、海校社区、太白社区、虎峰社区、长征社区、西流水社区及城郊村的户籍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入仙鹤山(杨柳坪)公墓安葬;县城区及周边 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仙鹤山(杨柳坪)公墓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余推行火葬制度地区城乡居民死亡后,骨灰一律进入所在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严禁骨灰套棺安葬。

3.规范宗教从业人员行为。在划定集中治丧区域内宗教从业人员只能在殡仪服务机构从事宗教活动。

《意见》明确,对不按规定火化遗体、在划定集中治丧区域内不按规定治丧的行为,由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执行。严禁新建“活人墓”,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已建造的“活人墓”进行清理、登记、建档备案,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乱埋乱葬、违规修建“活人墓”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拆除。县纪委县监委要对未按照相关要求清理“活人墓”的公职人员、党员和村干部从严问责。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发放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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