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教练被辞退(精神操控的教练技术)

​ 引文:北京32岁的女投资人魏萌参加LEGACY课程中晕倒,之后抢救无效去世根据媒体的报道,LEGACY课程上,学员互相辱骂,导致魏萌情绪崩溃,家属否认了这一说法目前,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调查魏萌生前去过的涉事机构,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私教教练被辞退?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私教教练被辞退(精神操控的教练技术)

私教教练被辞退

​ 引文:北京32岁的女投资人魏萌参加LEGACY课程中晕倒,之后抢救无效去世。根据媒体的报道,LEGACY课程上,学员互相辱骂,导致魏萌情绪崩溃,家属否认了这一说法。目前,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调查魏萌生前去过的涉事机构。

国内有不少这类包含辱骂学员等环节的培训课程,这类课程的源头在美国,传入中国后被称为“教练技术”课程,大多数课包括探索(或觉醒)、突破(或蜕变)、实践三阶段。第一阶段,导师会要求学员互相拥抱,增加学员归属感和信任。第一阶段结束前,培训机构还邀请学员家属“秘密”来毕业典礼现场,配合音乐和灯光,家属抱一束花或捧着礼物突然出现,庆祝学员阶段性毕业,让学员“更感恩平台,感恩导师”,进而鼓励学员报名第二阶段的课程。到了第二阶段,培训导师会通过打压、指责、挑毛病的方法打破学员的心理承受力。在这个阶段,许多学员会出现身体不适,直到第二阶段结束前最后一天,导师才开始表扬学员,“就像坐过山车,一开始往下压,再慢慢往上抬,抬到最高时,人容易变得兴奋、喜悦。”在第三阶段,培训机构会引导学员,随机和班级上的异性学员结为死党,外出感召新学员。导师打比方:学员找到新学员来上课,是帮助新学员,就像捞起一个被海浪冲到岸上的海星扔回海洋,挽救海星生命。在这类培训班里,“海星”成了新学员的代名词。感召“海星”是学员必修的功课,是课程的一部分。不难看出,培训机构通过现场情景设置,对学员逐步引导,实施精神操控,最终变成培训机构的“工具人”去引诱其他人加入培训。

一、“教练技术”课程实则为一种诈骗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教练技术”课程的收费标准不低,以五天四夜速成的“青少年领袖班”夏令营课程为例,收费金额高达上万元。有的人上完“教练技术”课程后,为了成为导师,继续花费10万元培训费上导师课。成为了导师,就可以为其他学员授课了。此外,开办“教练技术”课程成本很低,只需要注册公司,招一两个导师,租一个办公室,就可以招募学员。至于培训经费、场地、道具,完全可以感召老学员提供。因此,该课程的本质就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诈骗行为。这类培训机构打着培训服务的幌子,逐步对学员实施精神操控,使后者陷入预先设置的情景模式中,最终沦为“工具人”。

“教练技术”课程的第一阶段,导师会要求学员绝对服从,在课堂上要求学员穿统一的班服,喊整齐响亮的口号,保持情绪高涨,目的是凝聚学员,“让学员集体无意识“,学员还需要上交手机,不允许外传课程内容;课程的第二阶段,导师会通过打压、指责、挑毛病的方法打破学员的心理承受力,还要求学员分享隐私、创伤,角色扮演成最讨厌的人,如妓女、捡垃圾的老太太等,鼓励学员“豁出去”“突破自我”;课程的第三个阶段就是引导学员外出感召新学员,引诱新学员加入,进而开始新一轮诈骗。虽然这类培训机构的行为不构成“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但是它使用的方法较上述方法更为危险,性质更恶劣,他们将学员限制在封闭的环境中,阻隔与外界的联络,采用心理操控技术对学员实施严密的精神虐待,让学员思想极端化,甚至有的参与者人格被重新改造,自尊、自我价值发生巨大变化。这种诈骗行为所产生的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几近于邪教的程度。

二、“教练技术”课程是诈骗行为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对于这种邪教性质的诈骗行为,我国《刑法》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有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教练技术”课程的行为,基本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上,“教练技术”课程的组织者、策划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培训的幌子,利用那些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感到迷茫的人希望课程能帮助解决问题的心理,比如夫妻不和希望改善关系,内向的人希望提升口才等,通过课程对学员实施精神控制,成为他们继续实施诈骗的工具。

其次,客观上,将那些已沦为“工具人”的老学员派遣外出感召新学员,向新学员收取高额培训费,即已构成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参加的“人传人”的特征。对于这些已沦为“工具人”的老学员,是否给与其返利计酬,客观上已经毫无意义。

因此,开设“教练技术”课程属于典型的传销活动,其组织者、领导者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该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诈骗财物,对受害者的人格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故应当对该课程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从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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