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发票备注栏项目名称(是否所有建筑行业的发票均需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地点和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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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发票备注栏项目名称(是否所有建筑行业的发票均需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地点和工程名称)

建筑施工发票备注栏项目名称

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检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咨询等发票,是否需要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复:

不需要,因为不属于建筑服务。

注意一:

建筑设备租赁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需要有备注栏注明。

注意二:

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注意三:

其他虽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联但不属于“建筑服务”的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不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

注意四: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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