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问题清单 关于市场主体的那些事儿

@10月财经新势力这是财哥在自媒体上写的第一篇文章,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市场主体问题清单 关于市场主体的那些事儿?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市场主体问题清单 关于市场主体的那些事儿

市场主体问题清单 关于市场主体的那些事儿

@10月财经新势力

这是财哥在自媒体上写的第一篇文章。

2022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时间,“个体工商户”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热议······

说到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我们都知道,它是我国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可是,什么是市场主体呢?除了个体户,还有哪些市场主体呢?今天,财哥就为大家揭开市场主体的神秘面纱。

㈠市场主体是啥?

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看到“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你会想到什么?是不是觉得有点眼熟呢?对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实就是我国《民法典》上的民事主体。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只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就变成了“市场主体”。

㈡市场主体有哪些?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截至2022年9月,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大约有1.64亿户,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大类,分别如下:

1.企业

企业是我国吸纳就业最多、税收贡献最大的市场主体。我国大约有4600万户企业,其中90%都是小微企业。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性质的不同,企业又可以细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

⑴公司制企业法人

公司制企业法人,简称公司,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换句话说,公司一定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就是公司哦。

公司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公司法》。

⑵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从概念上可能不太好理解,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俗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我们常说的国有企业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从全民所有制改制为现代公司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这一企业类型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属于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合伙企业法》。

⑷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跟合伙企业一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庞大的市场主体。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1.64亿户)的三分之二,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大市场主体!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百货商店、宾馆饭店等门市、店铺,大部分登记的主体类型都是个体工商户!

那么到底何为个体工商户呢?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属性上等同于自然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企业的范畴。

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法律规范是2011年颁布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性立法,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支持发展的措施不明显,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充分整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原有的具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等规定,对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吸收和调整,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原条例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即将于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新条例的出台,有效回应了个体工商户关切,有助于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获得感,能够释放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烈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美中不足的是,相比而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都有专门的适用法律,而数量如此庞大的个体工商户却只有行政法规可依,缺少一部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规范。期待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弥补这一遗憾!

3.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比较小众的市场主体类型,整体数量不大,在县城和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在城市比较少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总结一下:

1.市场主体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

2.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大类。

3.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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