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周期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

本次给大家推荐的国际经济法好书是由赵春蕾(Chunlei Zhao)所著的《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Dispute Settlement),由著名的劳特利奇出版社(Routledge)于2021年出版。

生命周期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1)

【作者介绍】

赵春蕾(Chunlei Zhao)是中国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所的研究员。她于2020年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投资法和国际争端解决。她是马克斯·普朗克卢森堡国际、欧洲和管制程序法研究所以及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的访问学者。她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常设仲裁法院(PCA)实习。

【内容简介】

本书分析了《中欧投资全面协定》(CAI)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已经建立的国家间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歧机制。当中国和欧盟这两个国际投资的最大参与者宣布中欧CAI谈判完成时,争端解决机制仍未完善。虽然双方就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达成了协议,但有争议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仍需进行谈判。本书探讨了在欧盟-中国贸易促进机制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可能的程序设计,包括可能的建议、问题和解决方案。此外,本文分析了国与国、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分离、联系和结合,旨在确保各种机制的功能和运行,建立成功解决投资争端的全面体系。本书以欧盟-中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重点,将成为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领域的学生、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宝贵资源。

作为国际投资的两大主体,中国和欧盟一直积极同第三国谈判并缔结国际投资协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欧投资关系也在不断发展。这种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里斯本条约》之前和之后。在《里斯本条约》签署之前,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缔结了25项双边投资条约。然而,《里斯本条约》将欧盟成员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管辖权转移给了欧盟。因此,自2013年以来,中国和欧盟一直在制定一项新的投资协定。

经过七年的谈判,2020年12月30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欧投资协定》)最终达成,标志着中欧投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本协议将对双方投资的发展,更广泛地说,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虽然该条约尚未生效,当前版本的欧盟-中国信息交流机制也尚未定稿,但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的欧盟-中国信息交流机制仍具有重要价值,条约所记录的巨大成就无疑值得全面研究。

与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一样,《中欧投资协定》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可分为三类:一般性的国与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SSDS”)、第四节“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中的消除分歧机制(以下简称“MAD”)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

首先,关于SSDS,通过第23条和两个附件,建立了磋商、调解和仲裁小组作为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与大多数条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任何争端。总的来说,关于SSDS的程序硬规则与WTO争端解决谅解以及中国和欧盟近年来分别达成的其他投资协议中的相关规则非常相似。

SSDS的整个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咨询和专家小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是当事一方开始小组程序的先决条件。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诉诸仲裁小组程序。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不可能,小组成员将从预先确定的名单上的个人中选出:每个争议方选择自己的小组成员,主席将通过双方协议或抽签选出。此外,还纳入了关键程序安排的详细规则,如仲裁小组的成立和组成、透明度和合规审查程序。除了协商和仲裁小组程序外,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自愿调解,试图友好解决争议。与中国和欧盟现有的SSDS系统实践相比,欧中CAI下的SSDS系统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类似于WTO专家组程序,但更尊重当事人自治;二是提高透明度,加强第三方参与;第三,国与国之间的审判具有有限的法律效力。

第二,《欧盟-中国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第四节中为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条款(不包括国家间一般磋商和小组程序的适用)可能产生的分歧制定了MAD计划。该计划由政府咨询和专家小组程序组成,与SSDS的安排类似。同时,它配备了更加灵活的程序规则,构成了一个比较软的纠纷解决机制。发布的情况表明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有效性。

第三,在ISDS方面,欧盟-中国CAI目前没有纳入任何具体的规定;相反,它只是设想双方就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谈判。离开了在这方面的差距是由民机制下的双边会谈收费员和投资中国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条约,建立主体的当前中国和欧盟之间的法律框架规范民,和部分的基础上探索未来的中欧CAI下民机制。此外,贸易法委员会关于ISDS改革的讨论,以及中国和欧盟在ISDS方面的现有实践,也为中欧CAI下ISDS的可能安排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基于对潜在谈判基础的分析,欧盟-中国贸易促进机制预计将纳入适用于条约一方和另一方投资者之间有关违反欧盟-中国贸易促进机制的待遇的争端的ISDS机制。欧盟-中国国际信息系统发展机制的具体机制可以分为三类:友好机制、裁决机制和地方救济机制。《欧盟-中国反腐败公约》下的友好争端解决机制预计将包括自愿谈判和调解,以及作为裁决先决条件的强制协商。在这三种争端解决机制中,鉴于双方都有意增加对ISDS使用调解,这一机制的程序设计值得注意。在国际裁决方面,中国对欧盟提出的投资法院制度的态度有望适度积极。然而,仲裁论坛、仲裁人员的选择、联合委员会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程序透明度和上诉机制这五个问题预计将成为问题,并给双方达成协议带来困难。至于地方补救措施和国际论坛之间的关系,欧盟-中国CAI可能会纳入一篇采用“岔路口”方法变体的文章,对尚未提交国内法院或在作出裁决前已从国内法院撤回的争端,可作出国际裁决。此外,用尽当地补救办法也不需要作为国际裁决的先决条件。

以系统的视角分析中欧计算机辅助发展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将具有不同目标和程序特征的各种机制整合在一起。尽管目前没有任何ISDS机制,但SSDS和ISDS机制很可能最终共存。通过合理安排SSDS和ISDS的分离、连接和合并,可以避免两者之间潜在的冲突。特别是,为了保持该制度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建议列入一项规定,强调解决争端制度在提供安全和可预测性方面的作用。此外,可持续发展系统和可持续发展系统的创新结合值得考虑,可以通过设立国家投资者-国家调解机构、合并可持续发展系统和可持续发展系统审裁人员名册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系统诉讼中赋予相关投资者程序性权利来实现。

理想的情况是,在未来两到五年内,我们将看到中国和欧盟继续就ISDS机制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欧战略与发展对话机制在促进双方投资,更重要的是解决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中欧战略与发展对话机制以及战略与发展对话机制的总体机制以及战略与发展对话机制的总体机制都体现了这一点。无论中欧贸易中心最终采用什么样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目前而言,这对两大国际投资机构的全面统一都是一种积极的鼓励。更重要的是,我们相信,通过精心设计的程序安排,《中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包含的全面争端解决机制将为条约缔约国所接受,对潜在用户具有吸引力,并有助于中欧投资争端的成功解决和可持续发展。

【本书目录】

第一章 导论:中国、欧盟、欧中投资全面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第二章 分析《中欧投资全面协定》中的国与国之间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章 分析《中欧投资全面协定》解决分歧机制

第四章 探讨《中欧投资全面协定》中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第五章 《中欧投资全面协定》下的潜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方案

第六章 在《中欧投资全面协定》下建立全面争端解决机制

第七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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