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大沽河钓鱼捡鱼竿溺亡(69岁老人钓鱼时下水捞伞溺亡)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谁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当日,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29岁男子大沽河钓鱼捡鱼竿溺亡?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29岁男子大沽河钓鱼捡鱼竿溺亡(69岁老人钓鱼时下水捞伞溺亡)

29岁男子大沽河钓鱼捡鱼竿溺亡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谁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当日,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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