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可复制性(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墨绍山,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昆明 650500,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关于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可复制性?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关于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可复制性(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

关于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可复制性

作者简介:墨绍山,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昆明 650500

内容提要:就制度供给而言,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制度目标实现路径设计与代理人个体目标理性选择路径的同向性和兼容性。所以,在存在个体理性约束的情况下,以少数民族身份为核心,以各种民族优惠政策为工具的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机制,和以传承人名录制度为核心的保护制度,常因缺少与少数民族文化行动者(传承主体)目标的兼容性而失去预期的效用。因此,改革其治理机制,重塑制度与个体理性的目标间的激励兼容性,完善其个体预期收益增值机制和预期成本消减机制,协调个体内部行动机制中的工具理性与文化理性间的矛盾,才能在制度层面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The effectiveness of institutions relies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public goal and individual rationality.Therefore,under the constraint of individual rationality,the traditional ethnic cultural policies which focus on the welfare for ethnic and the inheritors become more and more lack of inventivenes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analysis,it is necessary to rebuild incentive compatibility,to design value-added and cost-decreased mechanism and to coordinate contradiction between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value rationality which exists inside the internal world of minority individuals,and to push forwar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inority cultures.

标题注释: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2014Y251)。

一、研究背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要求,以此从国家治理大转型的层面对当前不断向前迈进的现代化大潮给予了最为关键和及时的回应。文化作为现代化首当其冲的冲击对象,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其转型成为当代人类的共同问题。[1]少数民族文化因其传承范围的有限性和边缘性而其紧迫性尤为凸显,如何以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及时地解放其文化生产力,推进其传承发展的当代转型,成为当前相关政府部门亟须重点考虑和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学界也一直对此极为关注。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研究的深化,相关主题更是触及了民族文化发展转型的一些根基性的核心领域。如徐万邦和祁庆富[2]407-415、石奕龙[3]、吴仕民[4]等人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次生态或原生态等文化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本质形态问题的探讨;杨福泉、方清云和郭山等人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态保护”[5]、“本真性”保护[6]、“主位”发展[7]等文化转型升级核心准则问题的讨论;陈学迅、关凯和罗连祥等人有关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语言载体[8]、现代化转型与文化转型[9]以及文化主题[10]等因素的影响和效应问题的研究,等等。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就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动力来源等核心问题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11],如晓荣认为要解决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应从次一级少数民族文化要素——少数民族生产文化、生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制度文化等“微观”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及其内生文化长效发展动力发掘生成其文化整体的可持续传承保护路径;[12]再如梁结玲和丁赛的相关研究,前者强调落实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及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和人才的发掘培养[13],后者主张从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生态保护规划以及文化生态宣传教育等层面,来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14]。但是,正如托马斯·谢林所言,个体基于内心判断形成的动机和意向(或倾向,intention)采取的微观战略选择行动是影响宏观世界运行的微观个体基础。[15]3虽然上述成果大大深化了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哲学研究及对策研究,但是多数主题恰恰忽视了民族文化持续发展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微观个体因素,缺少基于制度客体(或称政策客体)个体行为选择的制度分析视角。

而就当前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制度实践而言,相关规则(机制)设计则体现出碎片化及缺少针对性的特征。具体而言,其政策主体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分散于各类公共文化政策内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政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策等,是最具公平性和普适性效力的部分,但是它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缺少专门的针对性,并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其次则是单独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部分,这一部分应该是少数民族文化制度安排的核心部分,但是,后者除了对自治地方政府发展民族文化的权限和义务作出规定外,却又缺少普遍约束力的政策设置,不利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化治理。而最具效度的政策实践部分——以民族划分(区分)基础上基于少数民族身份给予诸如生育、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优惠的政策部分,却又因其以民族身份为核心的激励制度安排在定位上偏离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客观上缺少效度且在一定程度上诱致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边缘化,引发了许多问题。

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和当前的制度实践,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设计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因此,笔者拟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微观个体基础入手,重新考量少数民族成员个体因素对其制度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并基于此做出较具实践价值的制度(机制)设计路径的分析和探索。其视角及理论框架基于以下被多数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研究者忽略的学理认识和问题判断:从制度分析和机制设计的角度看,少数民族群体的个体理性及由其导致的集体无理性,以及相关协同、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缺失,正是当前少数民族文化难以发展的问题所在,应由此入手设计其治理机制,方能使相关制度安排发挥实质性的效用。本文具体从内部的个体行为选择机制和外部制度安排的激励兼容性两大方面来对制度的有效性及其设计问题进行分析。前者的分析维度主要来自Ostrom E.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制度分析中的个体选择模型(the internal world of individal choice),着重分析个体内部标准折现率、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三个维度的均衡判断及其战略选择,[16]37从个体行为选择结果对制度效用的影响来分析个体理性对制度设计的约束,个体战略选择产生的现实结果(与制度目标设定一致与否)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后者的核心为制度的激励兼容性分析,笔者引入了赫维兹机制设计理论的激励兼容模型来探讨当前少数民族文化制度为何难以产生现实观照力,激励兼容即制度目标和个体目标的兼容。制度想要保障其目标的实现,首先其机制设定的博弈必须非零和博弈,其次其设定规则必须能够诱致参与者个体的优势战略与公共治理目标的走向一致,也即才能激励兼容。因此,激励兼容是制度安排中的最大约束因素,也是制度分析中最为核心的测评维度。

二、个体理性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制度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个体理性是指在给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17]1它对个体的行为选择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制度对个体理性的“兼容”程度在根本上决定了其可实现程度。而另一方面,个体理性往往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且通常具有偏好(preference)限制,通常它集中体现为对目标达成的可能性和成本收益比率判断。因此,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公共目标的实现机制,必须能够统筹制度目标与代理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个体偏好等个体理性因素,才能实现制度的激励兼容,也才能最终实现制度目标。其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制度目标及其设置受制于外部宏观环境,它自身又形成个体行为选择的制度环境制约个体内部世界对自身理性行为的判断和选择,进而决定了个体的行动战略选择,个体的行动战略实施后产生一个客观结果,这一结果又对制度目标的实现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图1 基于个体行为选择的内部理性影响因素与制度因素互动关系的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制度分析框架

(图表来源:笔者整理)

宏观外部环境由各类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制度和个体都要受其限制。制度环境由各类规则体系构成,对个体具有特定的约束力。个体内部世界为个体进行行动战略选择的内部机制环境,由宏观和微观上的个体目标与制度目标的兼容性评价及判断体系构成,其中微观层面的评判体系主要从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两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从现有的个体目标与制度目标实现路径设置看,现有制度不能很好实现二者的包容发展,无法激励少数民族采取传承其传统文化的行动战略。现实案例如在笔者调研地云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部分与外界联系相对紧密的彝族聚居区①,由于家长希望子女更好地接受现代教育,在子女的幼年成长阶段有意识地规避彝语母语的使用和传授,以回避母语的影响,导致现在村中的青少年和中年人大多已完全失去母语能力,甚至对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没有了深入的了解。同时,现有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只关注了少部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精英,又促使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逐渐地走向了少数人化,对它们在普通少数民族中的传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其次,从收益分配规则安排看,虽然理论上少数民族作为其传统文化的创造者,理应有权以其群体的名义对其文化成果享有文化产权,[18]但是现有制度并不保证它们的排他性收益权,而是使之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使用的公共资源,使少数民族能够预期的收益的不确定性过大,难以激励他们采取从事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行动战略。目前的制度将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族文化一道纳入到了社会公共资源当中,并隐含性地规定国家代表全民享有产权,所以少数民族群体的民事产权地位和民事法律权利被埋没和忽视。[19]1特别是在博弈中,由于政府和企业的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在客观上通常有更为详尽、系统的正式制度安排,其行为往往能够找到法律条款支撑,本身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较高,通常可以在博弈行动中获得优势主导地位,且二者之间具有较为一致的经济利益考量,易于成为联合的强势主体,使少数民族在其文化开发保护中的主体地位被虚置而名不符实[19]1,其利益往往失去保护[20]5,损害了少数民族群体可以预期的正当利益,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主体的挤出效应,破坏了少数民族文化持续发展的原生土壤[21]2。

再次,作为收益分配机制安排的政治权益分配规则部分,现有制度并未对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在政治活动中的使用方式进行规范,致使各类政治展示中的少数民族文化符号被滥用——由于聚集特定少数民族的成本过大,且会对活动的开展造成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各类组织机构都乐于就近获取便于控制的学生、演艺人员等资源代替少数民族代表出席相关活动,影响了少数民族对政治利益预期收益的期望值及其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动力,使当前制度在政治利益层面同样也不具有激励他们采取与制度目标一致的行动战略的可能性。

最后,在成本分担机制设定方面,少数民族文化和其他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会对个体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就看得见的成本而言,文化活动场所、文化活动用品(如乐器、祭器、体育用具和舞具等)都需要投入一定量的人财物和时间成本,而个体从事文化传承和发展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更是因主体发展机会的差异性而往往庞大得难以计量。但是现有制度并未对此做出针对性的设计,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公共服务依然和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地方政府普遍不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特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一方面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活动趋于一般化和主流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形成直接的冲击,另一方面又导致许多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缺少相应的成本分担机制,使旧有的民族传统公共文化设施老化、损毁现象严重,却又缺乏有序的建设和保护,进而使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项目不得不面临消失的危险。个例如巍山彝族沵撒支系的“给贝老爹”庙、男女青年聚会的公房、祭祀不同神明用的公山等建筑设施和场所,多数村寨已经出现明显的缺失。再比如由于没有法定的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如彝族十月年、傣族傣历新年、彝族火把节、二月八密枝节等少数民族节日,对其民族的重要性其实和春节类似)休假制度,使各少数民族要进行民族文化节庆活动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机会成本,如请事假、扣薪等,大大降低了他们进行民族传统文化活动的行为动力。

现有制度设计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缺失,造成了少数民族个体和群体在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自觉行为选择之间的异向殊途,形塑了导致少数民族文化发展难以持续的群体行为基础。

三、个体理性及激励兼容约束下的少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设计

那么,如何完善机制设计,使相关制度发挥实效?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现有制度对个体内部世界的负面影响:消除个体目标和制度目标在实现路径上的矛盾,减少少数民族在文化利益上的不确定性,降低他们进行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成本,并通过个体—制度目标实现路径和预期收益—预期成本的协同机制,在民族文化发展和个体发展之间建立双方目标兼容的博弈均衡点,来克服上述制度缺失,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建立个体发展与民族文化发展协同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制度,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转型、发展与开发,加强其文化传统与经济社会生产的关联性,消解个体发展和民族文化发展的矛盾。正如费孝通先生在讨论人与文化的关系时所言,文化转型是其少数民族文化的生路所在。[1]少数民族文化只有通过文化转型建立与当代少数民族群体生产生活的密切相关性,才能使之继续得到活态传承和发展。所以,从促进文化多元均衡的公共治理角度出发,政府必须搭建平台让他们可以“发挥原有的文化特长去发展少数民族经济”[1],创造条件使其成员可以通过民族语言进行学习、交流活动和进行民族经济、娱乐活动,营造少数民族为主体地区的民族经济贸易和生活圈等,全面增强个体发展和文化发展的一致性。

其次,建立民族文化经济收益增值机制,以文化自在利益的增强强化文化自觉意识。具体措施则可以通过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其民族文化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排他性,来协同其民族文化开发利用和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二者间的矛盾,使少数民族文化在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增长中具备更强大的辐射张力和推动能力,促进二者间形成正向关联、相互推动的积极互动关系。

再次,健全少数民族文化政治利益保障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文化的政治权利保护制度,通过其民族文化政治权威的强化塑造其民族文化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进而推动其民族文化中心意识的形成和民族文化的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政治权利集中表现为在各类政治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少数民族在其文化方面体现我国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政治文明的具体象征。只有完善相关政治权利保障制度,才能给予少数民族在政治文化活动方面稳定的收益预期,增加他们从事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活动的内在动力。

最后,建立民族文化活动成本分担和消减机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分担机制,健全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的均等化建设制度,在民族聚居地方进行乡镇、村社建设时,有意识地保护、修缮和完善其民族传统活动场所和空间,甚至在民族聚居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中,加入当地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场所和设施项目内容等;其二是建立针对少数民族的普遍性的民族重大节日法定休假制度,分担和降低少数民族在其民族文化发展方面的成本。

通过上述的兼容性机制设置,强化少数民族文化存在对他们“实在”利益的影响,以此促进高强度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提升他们对于维护、发展和开发民族文化的动力,从而诱使个体内部产生一个以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为优势策略的行为战略倾向,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持续发展。

正如公共选择之父布坎南所言,个体在一些非直接相关的公共利益的判断上往往较为冷漠和短视。[22]92因此,在存在个体理性偏好的情境下,在当代经济社会全球化、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在传统文化难以提供改善生存状态的发展路径的情况下,少数民族群体主动与其文化传统割裂进行现代化转型,使其文化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能力就会成为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因此,从动态的发展观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在当代的式微有其符合历史规律的层面。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多元文化对保持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丰富人类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重大作用已经日益凸显。所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少数民族文化的持续发展还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政治价值的重要表征,是国家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制度分析研究其持续发展机制具有特定的价值。

当然,本文只是基于制度分析视角提出了一种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改进策略,而具体治理实践需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要更多,所以其设计框架必然不完善。但是,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框架结构,它依然可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治理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制度设计路径。

①主要是巍宝、南诏及庙街、大仓等乡镇靠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水平更为发达的坝区的彝族村落和社区,永建镇山区、紫金、青华等偏远乡镇彝族传统文化仍保持较为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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