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伙故意漏扫超市商品(多次漏扫超市商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田帅

近日,昌平某超市工作人员接连发现两名以“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食品的人员。经民警调查,两名嫌疑人均非初犯,此前已经在这家超市“漏扫”多次。记者8月19日从昌平公安分局获悉,两名嫌疑人均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夫妻结伙故意漏扫超市商品(多次漏扫超市商品)(1)

7月23日晚,昌平分局沙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沙河某超市抓到了一名盗窃超市商品的嫌疑人员。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男子被超市工作人员堵在超市门口,随身携带一个挎包,装满了一大袋食品。经过查看超市内的监控视频,民警发现男子孙某某(男,27岁)于当日在超市内购物,在其结账缴费过程中,通过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偷偷将自嗨锅、香蕉、桃子等商品装入包中,随后若无其事地准备离开。可令其意想不到的是,这一行为已经被细心的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男子被拦下。面对一大袋未结账的商品,男子吞吞吐吐地供述了自己盗窃超市物品的违法事实。

夫妻结伙故意漏扫超市商品(多次漏扫超市商品)(2)

无独有偶,该超市工作人员于几日后再次发现一名盗窃超市商品的嫌疑人。经过沙河派出所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嫌疑女子石某某(女,25岁)亦是通过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了一袋桃、一包玉米肠、一袋熟食。

经了解,孙某某先后通过故意漏扫方式实施盗窃6次,石某某通过故意漏扫方式实施盗窃8次,价值上千余元。相似的是,两人均是初次意外漏扫后,发现无人追查此事,感觉尝到了甜头,此后,便因为心存侥幸在超市里故技重施,故意用漏扫的方法进行盗窃,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而行为人两年以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因为多次盗窃而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通过“漏扫”方式偷偷“拿走”超市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盗窃罪特征,因而两年内在超市不扫码“拿走”商品三次以上,不管价值多少,均可构成盗窃犯罪。

目前,石某某、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超市内的自助收银不等于监管盲区,每台收银机也都配备了高清摄像头,并非盲区死角。随着自助收银的普及,人们在享受便利快捷消费的同时,崇法明德、诚信消费不可少,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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