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金财富非吸案判决(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涉嫌非吸宣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聚金财富非吸案判决?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聚金财富非吸案判决(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涉嫌非吸宣判)

聚金财富非吸案判决

本案案发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耘x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树元、葛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耘x伙同林某(另案处理)、谭某 (另案处理)、张某 (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投资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项目、北京西山康养项目、云南省福贡利佳硅业有限公司项目等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人人财富集合债权服务合同》《利佳硅业债权服务合同》《北京西山康养项目债权服务合同》《借款及居间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承诺返本付息,吸收20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王耘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800余万元。

被告人王耘x于2020年10月2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0万元。

【量刑建议不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投资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耘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意见建议缓刑

被告人王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王耘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林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耘x等人,在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办公地等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人人财富集合债权服务合同》《利佳硅业债权服务合同》《北京西山康养项目债权服务合同》《借款及居间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让投资人投资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项目、北京西山康养项目、云南省福贡利佳硅业有限公司项目等;并承诺返本付息,高额返利。该公司共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已返利金额440余万元,付款记录1.3亿余元,合同金额1.3亿余元)。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耘韬在该公司任职,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耘x经民警电话联系,自行到公安机关。2021年3月3日,王耘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投资人肖某、王某、耿某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现金交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耘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评价

被告人王耘x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耘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耘x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系从犯,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王耘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没有指明原因】;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判决:

一、被告人王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耘x退缴的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投资人(名单另附)。

田律师小结:

这个案例是最新的从犯 自首 认罪认罚 全部退赔=减轻处罚(3年以下)不适用缓刑案件。与之前诸多从犯退赔获缓的案例有明显区别。由于判决书并没有指明为何没有判处缓刑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田律师也不好贸然作出评介。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有个特殊的情况希望大家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家属积极退赔违法所得20万但是却要求政府指定辩护律师,是经济困难还是不希望律师辩护。下面有指定辩护的说明,大家自己揣测,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本案判决实刑,或许绝非偶然。

指定辩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适用情形:

A.应当指定辩护人

a.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未成年人;c.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d.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B.可以指定辩护人

a.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d.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e.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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