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一般比市场低多少(法拍房的优势与劣势)

随着北上广深,限购的范围的逐渐扩大,目前很多购房者都面临两个困扰:一是买不起,二是买不了一方面,热点城市房价过高,负担过重另一方面,调控政策趋于史上最严,限购限贷不断加码,即使手握资金也往往被限购,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法拍房一般比市场低多少?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法拍房一般比市场低多少(法拍房的优势与劣势)

法拍房一般比市场低多少

随着北上广深,限购的范围的逐渐扩大,目前很多购房者都面临两个困扰:一是买不起,二是买不了。一方面,热点城市房价过高,负担过重。另一方面,调控政策趋于史上最严,限购限贷不断加码,即使手握资金也往往被限购。

法拍房作为一种比较小众的房产购买渠道,在这个时候就显示出他独有的价值。法拍房的起拍价均低于市场价,更重要的是在绝大部分城市不受限购政策约束,所有人都可以竞买。

虽然“法拍房”具有一定的性价比,很多人往往认为只要拍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但从目前实践来看“法拍房”也是具有较大购买风险的。

一、“法拍房”的优势

1.法拍房的价格优势

拍卖房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起拍价)。拍卖房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法律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如果出现流拍,再次拍卖时,将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即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可申请进行第二次拍卖,但拍卖总计不超过两次,两次拍卖均未成交,即进入变卖流程。例如房屋总价为1000万,二拍起拍价可能低至560万。

2.法拍房的贷款优势

随着二胎、三胎政策的提出,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持续增加。但因国家对新建商品房市场增大管控力度,新建商品房市场扩张速度减缓,存量房市场的影响逐渐显现,但近两年二手房贷款业务却逐渐出现停滞的趋势,新闻中频频出现银行停止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的新闻。

与二手房相比,法拍房具有贷款优势。在以往的司法拍卖中,为抵御拍卖价款不能到位的风险,往往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全款,增大买受人的压力。为改变这种局面,现在法拍房的贷款政策向所在城市的二手房贷款政策看齐,并且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具优势:

①贷款审批流程快,3-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贷款审批;

②法拍房买受人征信只查询一次,二手房按揭贷款查询两次征信。征信查询次数多将反映出买受人的负债压力大,潜在风险高,不便于买受人日后其他金融类业务的办理;

③部分法拍房可以用信用贷做首付,最终可达到0首付。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拍卖流程快,从竞拍当天到付款截止日期总共10天左右,如果需要贷款,建议买受人提前做好贷款预审的工作。

3.法拍房产权交割清晰

法拍房自司法拍卖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即转移所有权。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收到买受人所支付的房款,将出具:1、成交确认书;2、法院执行裁定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持以上文件直接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和房产证。如买受人欲办理贷款,事后其还需将房产证提交至银行。执行裁定书与成交确认书均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买受人需持以上文件及其本人真实身份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房屋只可过户在执行裁定和成交确认书中载明的买受人名下。

4.法拍房不产生中介费

市面上无论是一手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交易都需要由中介机构参与,交易后必然涉及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或佣金,而法拍房并不收取佣金,仅产生拍卖成功后的部分交易费用,但此交易费用也远低于市面上房产中介的佣金比例。

二、法拍房的劣势

1. “法拍房”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法拍房转让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在公告中标注税费的负担情况,一般有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为: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屋本身所需的物业费用(水电费等)。如涉及恶意拖欠上述物业费用等情况则买受人需要负担的费用较多。如房屋为划拨用途,则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于上述费用往往价值较高,如若在拍卖前未能就税费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购房者往往会在成交后缴纳大量的税费,进而导致购买“法拍房”所支付的成本提高。

2. “法拍房”自身存在的瑕疵的问题

由于“法拍房”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产物,其原所有权人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等情形。因此,该房屋中往往存在着不少瑕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涉及担保、抵押;第二,房屋涉及的租赁;第三,房屋本身的质量瑕疵。

一般来讲,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担保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对于拍卖房屋担保风险一般比较容易查清。而对于房屋质量来讲,则可以通过法院组织的实勘进行判定。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房屋租赁情况需要在拍卖前重点核实。《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据此,在房屋未清空的前提下,房屋可能存在已租赁的情形,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即如若该房屋在查封以前,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租赁关系对买受人有效,在此情况下不能强制腾退,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如果该房屋上的“租赁关系”是被执行人虚构的,则买受人需通过诉讼方式撤销该虚构的租赁合同,方能腾退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实现的困难较大。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