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汽服务站(阜阳市一汽配厂被强拆)

导语:

现实生活中,为推进征收项目进程,有些征收实施单位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强拆!事后,实施单位为摆脱法律责任或者让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也会从各方面找寻理由,“误拆”、“拆违建”、“紧急避险”等都是常用的强拆理由。今天我们谈的就是一个理由为“主动交拆”的案件。

安徽阜阳一汽服务站(阜阳市一汽配厂被强拆)(1)

案件情况:

原告****系一家汽修厂,于1997年经批准成立。1997年5月,原告与当时的颍西镇***村组签署征用土地协议,并依约支付了土地安置补偿费用、青苗费等,获取土地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厂房及办公室,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一直在此经营,各项业务都已走上正轨,效益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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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9年,当地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征收。在没有与原告就补偿安置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颍西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底组织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原告物品以及经营等都受到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以颍西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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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原告诉称的内容不实,其系主动交出涉案房屋,自愿让颍西街道办拆除其房屋,根本不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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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被告辩称是原告主动移交房屋予以拆除,但是案件中并没有能够提交原告主动移交房屋的证据。而且,原告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未获取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原告主动移交房屋也不符合常理。所以,被告的辩称根本不能成立,更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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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案涉房屋在既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颍西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告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讼理由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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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于2019底强制拆除原告阜阳市*****汽车修配厂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路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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