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带给人的感觉是什么 悲剧背后的责任与反思

资料图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一事引发极大关注这起事件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杏坛镇,据警方通报,此事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经调查,12岁女孩罗某牵别人家狗出去玩,狗绳意外将一位88岁的老人绊倒身亡此事件中,女孩需承担什么责任?别人牵着自家的狗闯了祸,狗主人要担责吗?而对更多养犬人而言,该如何有效避免因养犬引发纠纷,尽量让宠物犬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悲剧带给人的感觉是什么 悲剧背后的责任与反思?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悲剧带给人的感觉是什么 悲剧背后的责任与反思

悲剧带给人的感觉是什么 悲剧背后的责任与反思

资料图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一事引发极大关注。这起事件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杏坛镇,据警方通报,此事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经调查,12岁女孩罗某牵别人家狗出去玩,狗绳意外将一位88岁的老人绊倒身亡。此事件中,女孩需承担什么责任?别人牵着自家的狗闯了祸,狗主人要担责吗?而对更多养犬人而言,该如何有效避免因养犬引发纠纷,尽量让宠物犬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A

定性“意外事件” 不能构成犯罪

法律专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事范畴,狗绳绊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问题;二是刑事领域,遛狗不牵绳造成老人死亡,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通报中对于事件属于“意外”的认定,对刑事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

“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构成犯罪。” 韩骁分析说:“《刑法》第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尽管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属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不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

韩骁说:“本案中,官方情况通报认为该事属于意外事件,从视频和后续采访信息来看,一是事发突然,二是从一般常理很难预料会发生如此情形。”

有网友提示,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对此,韩骁律师分析:从客观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从主观上,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十四周岁起算,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如女孩确未满十四周岁,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韩骁说。

B

狗主人和女孩父母 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女孩虽然并非实际饲养人,但却是当时狗的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赵岐龙律师也分析指出,在此事件中,小女孩从法律上属于狗的管理者,“因为狗是在她的掌控之下。”他表示,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除了女孩一方外,狗主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韩骁律师分析说,在这个案例中,犬只实际饲养人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对女孩一方进行追偿。

赵岐龙律师则表示,无论是狗主人让女孩帮忙遛狗还是女孩主动遛狗,都不影响狗主人责任的判定,“不能将这种大型犬只交给未成年人遛的。”

C

5503万只狗 怎么管起来?

据了解,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今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显然,事发当日,每一个细节都违背了地方政府的规定,最终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宠物犬只数已经达到5503万只,针对如此庞大的养犬人群,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有不少城市对牵引绳的长度作出了规定,在这些城市中,牵引绳的长度最长不能超过2米。

但记者在电商平台上输入相关关键词后发现,弹出的商品多在3米至10米不等,商品介绍中还会特别标注带有“自由伸缩”功能。

商品宣传适用的犬只品种不乏大型犬,但在很多城市的重点区域,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是一件违反规定的事情。上海长沙等地对养犬只数进行限制,每户仅能养一只犬。广州和天津更是对犬只的体型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天津,合法犬只的身高不会超过45厘米。

云南文山和浙江杭州也对养犬人的遛狗时间进行限制。文山市“7:00至22:00禁止遛犬”的规定,还被网友戏称为 “史上最严城市养犬办法”。

在规定如此细化的背景下,犬只造成意外伤害的事件依然频频发生,遛狗不拴绳的场景更是随处可见,正是规定的执行环节出现了疏漏。

不可否认的是,养犬管理条例的推行确实存在难度。济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坦承,在实际生活中,规定尚需养犬者自觉遵守,“公安机关也没有条件一个一个去量”。

但这不能成为养犬人不遵从规定的底气。养犬管理条例多由地方人大印发,这意味着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只在推出时引发广泛讨论,最终却成为一纸空文。如何让管理条例落到实处,令养犬人获得文明养犬的快乐,同时不干扰普通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版文 综合央广新闻、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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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主人紧牵狗绳

宠物仍惹祸

8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一个案件中,张某拉紧牵引绳出门遛狗,正值附近小学放学,穿过人群时宠物狗受周围喧嚣刺激,扑倒学校安保人员甘某并抓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自己遛狗时使用了牵引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且自己遛狗经常途经小学门口人群,从未伤人。因此张某认为,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动物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最重要的关键词,这是我国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一般归责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在所不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侵权人能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能减免责任。一言以蔽之:多数情况下一旦宠物伤了人,主人都要负责。法律之所以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苛以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者,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

那么,被告辩称自己已经“人潮汹涌中紧牵狗绳”,是否应当认定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上海闵行法院表示,以养犬为例,许多“铲屎官”都为狗狗办证、免疫、年检过,虽然这些措施也是为了保持犬只健康,但并非必然是侵权案件中考量的“安全保障措施”,多是行政管理义务,并非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犬只体型中大,在拥挤的人流高峰中仅靠狗绳明显不足以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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