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者试用期内未完成考核目标)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泰普(西安)律师事务所索坛梅律师,针对“劳动者未完成考核目标,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大家好,我是陕西泰普(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索坛梅律师。
目前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人事纠纷等业务。
劳动者试用期内未完成考核目标,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音频:00:0005:30
ANQINGHUIFANG
案 情 · 回 放
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各大网站发布广告招聘行政主管一名。招聘条件为“同行业三年以上管理职位从业经验,年龄35岁以下”。
李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决定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后李某顺利通过面试,并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前,该公司以李某未通过公司阶段考核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
裁结果:
该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
裁理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李某未通过考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已经向李某公示的具体的录用条件。但本案中,由于公司对此无法举证,因此,仲裁委认为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录用条件即视为公司的录用条件,鉴于李某完全符合该录用条件的要求,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FA LI FEN XI
法 理 ·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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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果符合这条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了入职时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这本应该在录用时就该把握好的环节,有的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过于宽泛,导致发生争议时无法拿出有效证据而败诉。
因此,单位想要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规定,在试用期内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该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过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本案中,公司认为李某未通过阶段考核而在试用期将其辞退,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本案在仲裁中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这是我们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以及员工试用期内应当重视的问题。
LV SHI JIAN YI
律 师 · 建 议
壹
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招聘条件,并将此广告存档备查。
贰
录用条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化,最好有量化标准,以备考核。录用条件可以包括:
(1)工作能力方面,如:学历、工作经验、技能等;
(2)身体状况方面:有没有相关疾病等;
(3)工作态度方面,如: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4)法律规定方面,如:未受过刑事处罚、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等;
(5)其他适合岗位的特殊要求。
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招聘广告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如“男性优先、已婚已育”等。
肆
录用条件向劳动者公示,并留存相关证据。具体包括:
(1)招聘广告;
(2)员工入职时,明示录用条件,并签字保存;
(3)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保存送达的证据、或让其签字确认。
来源: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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