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为啥不能申请商标(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及中文厂名厂址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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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为啥不能申请商标(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及中文厂名厂址如何适用法律)

硫磺为啥不能申请商标

产品标识未标明其产品执行标准及中文厂名厂址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问题】江苏某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其产品及其标识上,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也未标厂名厂址和产品执行标准,且拒不改正。但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附产品合格证明、标注中文厂名厂址规定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的情形,也未明确如何处理。同时,对于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的问题,《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不过,2010年《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其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

另外,国务院1986年《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那么,对于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未附产品合格证明也无中文厂名厂址的产品之行为,能否依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以及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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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评】2017年修改的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作出了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新《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新《标准化法》时,其立法意图是,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产品执行标准(包括未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仅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拒不改正的,只需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即可,无需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就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的行为,以及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与2017年《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相抵触,不能再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对产品上未按规定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中文厂名厂址的情形,仅规定责令改正,且对拒不改正的情形未设定行政处罚。显然,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行为,直接规定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相抵触,也不能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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