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过安置房权益的还能再享受吗(选择安置房还能拿吗)

作者|军路-仕友

享受过安置房权益的还能再享受吗(选择安置房还能拿吗)(1)

日前,军路推出了《军士的移交安置住房,几个过渡新规》,就退休军士住房保障话题,和大家唠了唠。

事后,不少战友对申请安置住房与自理住房,所享受的货币补偿问题,非常关注。

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颁布实施后,对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的调整到20万元计发。

于是,很多战友们表示,这个退休军人在移交安置安置时所领取到的住房补贴,选择军建房与自理住房,是否都能享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

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按这个解释,是不是所有的军队退休人员都能享受住房补贴呢?

其实不然,有关规定还明确,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军人,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换言之,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军人,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对于申请军队统建房的退休军人,在申请条件中也明确提到,本人和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

对于伤病残军队退休人员的基本住房补贴保障政策,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发布后,将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从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调整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发”。

故而,解答是否享受20万元基本住房补贴的问题,自理住房的退休军人是肯定享受的;而对于选择安置住房的退休军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申请基本住房补贴。

而对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军人,则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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