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事故死亡人数(一电力线路迁改项目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

2021年10月28日12时许,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迈号高速路口国道G360文昌至定安段公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220KV东迈线N97至N99线路迁改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吊车侧翻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5日,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国道G360文昌至定安段公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WDDL2标)施工合同;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海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口头协议将N97等四个组立铁塔和展放线施工承包给金某;包工头金某联系陈某租赁四辆吊车,其中事故车辆为吴某所有。

2021年10月24日,在现场负责人吴某的协调下,包工头金某领弟弟金某某到施工现场踩点,交待金某某负责指挥施工,2021年10月25日,金某某通知王某带领施工队伍10人到文昌,陈某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吊车,准备进行国道G360文昌至定安段公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的220KV东迈线N97至N99线路迁改施工作业,26日金某某指挥王某等人施工,主要负责在铁塔上拧螺丝、铁塔组立、安装、完成导线的展放和紧线。28日金某某叫麻某、郑某坐进吊车的吊篮,由黎某开吊车把他们起升到约10M的高度进行夹紧线器作业,11点50分许,麻某和郑某完成工作后,打手势给黎某,黎某操作吊车正在收臂的时候,吊车发动机发出很大的声音后,紧接着发生左侧翻,吊车侧翻后,黎某被困在驾驶室,被现场人员救出,吊篮里面的麻某、郑某被吊车臂压到,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120,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确定,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文城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21年11月5日和8日,由郑某和麻某家属提出申请,经文城镇人民政府组织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代表分别进行民事赔偿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给郑某和麻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60万元,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事故善后工作已经完成。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黎某在吊装作业时违规操作,用吊车吊篮运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在收臂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吊车侧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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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及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3、朱某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规分包。

吊车事故死亡人数(一电力线路迁改项目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2)

4、吴某没有开展作业环境风险识别,忽视连续降雨对吊装作业的影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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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制定吊装施工作业方案,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六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南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能发现及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海南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移送司法机关(2人)

吴某,男,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导致发生2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文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吴某立案侦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黎某,男,吊车司机,违规操作,用吊车吊篮运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导致吊车侧翻,造成2人被压死亡。文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黎某立案侦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给予行政处罚(3人)

罗某,作为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旷某,作为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能全面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朱某,作为海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起重伤害事故防范措施

(1)未经授权或聘用的人员,禁止操作起重机械。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持证人员禁止操作与准操机型不相符的起重机械。对于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吊车事故死亡人数(一电力线路迁改项目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4)

(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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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工器具、吊索具等,必须在施工前经检查合格、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闲置或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载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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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装区域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物件就位基础验收不合格、吊点选择不合理、吊索捆绑方式和角度不符合要求、物件及吊耳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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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重机工作时,必须保证臂架、吊索具、缆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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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吊装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并派人监护,臂架和物件上严禁有人或浮置物,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通过或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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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在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8.0m/s~10.7m/s)时,禁止吊装受风面积大的物件;当风力达到六级(10.8m/s~13.8m/s)及以上时,禁止进行起重作业;当风速超过起重机械说明书规定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起重机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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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禁止以运行的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作为起吊设备及工器具的承力点;利用建(构)筑物或设备构件作为承力点时,必须经核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9)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臂架型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时,禁止降低起重臂(增幅);最小工作半径就位时,禁止快速卸载。

(10)物件就位时,未放置平稳或连接牢固时禁止松钩,禁止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

(11)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放下物件;起重机上有吊物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起重机械运转中严禁调整或检修。

吊车事故死亡人数(一电力线路迁改项目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13)

(12)吊装过程中禁止与吊装无关的悬停,无法避免时必须保证物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操作人员与起重机指挥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在采取可靠措施并通知操作人员后,方可对吊起的物件进行加工。

(13)吊装作业应统一指挥,起重机指挥和操作人员禁止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操作人员、起重机指挥不能看清对方或物件时,必须设中间起重机指挥逐级传递信号。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必须保持不间断传递语音信号。信号中断必须立即停止动作,信号未恢复正常时禁止作业。多人绑挂同一物件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绑挂必须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

吊车事故死亡人数(一电力线路迁改项目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14)

(14)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物件时,起重机械载荷分配必须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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