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角巷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环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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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谷歌广告屡遭反垄断:继续推行隐私沙盒

2. 维权!鹿角巷花1亿打假7000家山寨店

3. 美国唱片协会获得83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4.“刷脸”技术“刷”出亿元专利案

5.“FILA”诉“EILA”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风起洛阳》打戏涉嫌抄袭?

7. 芒果tv怒诉剧本杀?诉前保全!

8. 模仿知名花瓣沐浴露,侵权判赔18万

1. 谷歌广告屡遭反垄断:继续推行隐私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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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代表广告主、出版商和科技公司的行业组织“开放网络运动”(The Movement for an Open Web)向欧盟投诉谷歌,称谷歌 Chrome 浏览器取消第三方 Cookie 的计划是一种反垄断行为,将严重影响广告主和出版商的营收。

谷歌于2021年1月发布声明表示,将在未来两年内逐步停止支持跨网站追踪用户的第三方Cookie,并提出跨平台替代方案隐私沙盒协议(the Privacy Sandbox proposal)。

由于谷歌浏览器的市场高占有率,外界担忧其在技术协议设计过程存在垄断行为。比如,谷歌所谓的“隐私沙箱”将限制他们收集网络用户信息的能力,从而影响他们提供更具价值广告的能力。

随着调查深入,2021年6月,谷歌做出多项承诺,其中包括在设计或运营第三方cookie的替代品时,Google不会歧视其竞争对手以支持其自营广告业务。2022年2月11日,英国反垄断监管机构CMA已经接受了谷歌的承诺,并将参与后续对谷歌的监管。

Cookie 是数字广告 25 年来的基石,对于跨平台精准投放广告,第三方 Cookie 是一种最常用的工具。我们认为,谷歌的出发点是好的,通过取消第三方cookies防止其在在线广告中的滥用,在增强隐私保护同时继续为在线广告商提供相关服务。谷歌已将计划推迟到2023年,后续应重点关注此计划的实施和后续政府部门对谷歌的监管。

2. 鹿角巷花1亿打假7000家山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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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网红奶茶花1个亿打假7000家山寨店”受到多方关注,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该奶茶品牌就是曾经红极一时的鹿角巷。

2月17日,“鹿角巷”发布声明,表示“对商标注册细则不详,让假店钻了法律空档”。

奶茶创始人赵某自2017年初开了第一家店,当年9月份开始申请注册餐饮服务类商标。在这期间,山寨门店的迅速席卷整个大陆,最高时达7000家。当取得商标以后,鹿角巷进行商标打假维权行动,仅经济成本就达到了一个亿。

而且,此前鹿角巷只注册了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而忽略了第30类方便食品与第32类啤酒饮料的注册。在清理了7000多家山寨门店后,市场上却又出现了大量的山寨冲泡类奶茶,许多人不明就里,加盟了假的“鹿角巷”,经济损失惨重。

此事不仅反映了维权成本高昂,更深层次反映了商家提前、全面布局商标的法律意识不足。通常而言,诉讼维权的时间周期基本上是在半年到一年之间,如果总是事后维权,不仅诉讼层出不穷,还丧失了有利市场,自身声誉受损。各企业应当关注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才能促进连锁品牌健康持续发展。

3. 美国唱片协会获得83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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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在对YouTube翻录网站FLVTO.biz和2conv及其运营商托菲格.库尔巴诺夫(Tofig Kurbanov)提起的盗版诉讼中获得重大胜利。

在被告退出诉讼后,美国弗吉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几大主要音乐公司的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只有严厉的制裁才能挽回此案造成的损失,被告音乐组织要赔偿高达8300万美元的赔偿金。

案件获胜后,RIAA申请了一项禁令,以阻止这些网站在全球范围内的翻录活动。被告对法官的判决表示反对,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活动实际上在美国发生。而且,如果法院认为对损害进行赔偿是合适的,金额应该要低很多。

弗吉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查,认为地方法院法官的报告和建议既没有明显的错误也不违反法律,8300万美元的赔偿合理。

目前看来,被告仍然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

4.“刷脸”技术“刷”出亿元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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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刷脸”时代悄然而至。然而随着市面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人脸考勤设备、门禁管理系统,“刷脸”技术冷不防“刷”出了专利纠纷。

近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科技)发布公告称,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熵基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涉嫌侵犯其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9起诉讼并获受理,共索赔1.09亿元。

此次专利诉讼都源于一件名称为“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的发明专利。汉王科技认为,熵基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厦门熵基生产的IFACE102/302/702/702-P等9种型号产品侵犯了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上述9个诉讼案件分别对应9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基本上都是指纹、人脸识别的考勤机。

汉王科技拥有的涉案专利,核心技术在于提供斜坡式的图像获取装置。这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的结构设计,既符合人体自然低头的姿态角度,又最大程度地增大了图像获取范围,适应了不同身高的图像获取需求。

而熵基科技正在IPO阶段,其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在人脸识别技术方面的原始创新,包括“一种人脸识别方法和装置”“一种人脸识别方法及人脸识别设备”等在内的12件发明专利。该侵权事项是否会对公司IPO进展造成影响,引发业界重点关注。

据了解,汉王科技此前已经就该专利有过维权事件,专利被提过两次无效,均被知识产权局维持,并获得侵权赔偿100万元。此次亿元诉讼开启,意味着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专利诉讼将更多地成为公司主动竞争的工具。

5.“FILA”诉“EILA”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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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A”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斩获了不少粉丝。

此前,肖某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带有“EILA”标识运动鞋,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认为肖某侵犯了其第163333号“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作出肖某构成商标侵权且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后,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肖某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将判赔金额提高至20万元。

该案件的亮点不在于对商标近似性的判断,而在于法院对赔偿额的认定。

此案一审、二审肖某并未出庭。但是,肖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将其淘宝店名进行更名后继续实施销售侵犯斐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量较大,主观恶意明显。

二审法院在考虑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该案二审判决大幅提高赔偿金额,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彰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决心。

6.《风起洛阳》打戏涉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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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武术文化源远流长,十八般武艺各显神通,在世界范围影响颇深,但相关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小觑。

近日,古装剧《风起洛阳》被指涉嫌抄袭万维猫动画剧《凡人风起天南》中的武打片段,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于抄袭指责,《风起洛阳》出品方和武术动作团队均表达了歉意,称后续将针对正片涉及此次争议的相关镜头进行剔除,今后将更加认真、严肃地对待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避免类似争议再度发生。

引人思考的是,武术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构成作品,界定侵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武术动作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单个的武术动作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且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许多动作及其组合属于公有领域而不具有著作权,但并不排除存在独创性的武术动作组合。具体而言,武术动作的编排和组合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如果构成作品,就需要判断在后动作组合是否模仿了在先动作组合的独创性部分,在模仿程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近似的部分主要属于常规的武术动作及其惯常组合,那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武术动作的视频包括了对武术动作的安排、拍摄场景、拍摄角度、光影等选择,这些元素的选择往往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后视频模仿上述元素组合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的侵权。

另外,舞蹈和武术皆由肢体动作来表现,两者在侵权界定方面存在共性。我国著作权法与法国著作权立法都将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列在一起,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侵权判定基本类似,但武术动作可能具有一定强身健体的实用功能性,其著作权保护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近年来影视作品等行业中武术动作被指抄袭现象多发,相关从业者应该避免此类纠纷。如在动作类型的影视作品中,使用惯常的武术动作是在所难免的,对于惯常动作的使用不会引发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但从业者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在先具有独创性的武术动作组合,避免让自己陷入纠纷中。

7. 芒果TV怒诉剧本杀?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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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剧本杀”诉前行为保全纠纷。申请人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即《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著作权人以及“芒果tv”的运营机构。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芒果探案馆”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的招商、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并对外声称为正版授权。

申请保全理由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经警告后仍继续扩大其招商加盟规模,短期内已出现大量侵权店铺,如不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剧本杀业务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被不当抢占,及业务核心竞争优势受到重创。

被申请人辩称,“芒果探案馆”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且内容及服务渠道、受众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申请人制作并通过“芒果TV”独播的《明星大侦探》系列节目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辨识度较高,考虑到提供的剧本杀服务与涉案商标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近似,且初步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限于门店的相关标识及线上宣传行为,系为防止对涉案商标及“芒果TV”平台继续带来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剧本杀的服务来源,并对被申请人相关加盟商及合作方的有序经营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剧本杀行业作为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应当注意剧本版权的合法授权问题。该保全案涉及剧本杀“线上 线下”多渠道侵权,“自营 加盟”大范围覆盖等情节,法院充分考虑了行为保全急迫性与必要性、双方利益平衡及对社会公益的影响等诸多因素,依法裁定实施诉前禁令,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8. 模仿知名花瓣沐浴露,侵权判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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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巴宝莉公司发现蔻某公司、希某公司共同生产并由蔻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绣后花瓣沐浴露”商品外包装与其早在2013年设计并开始销售的“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寇某公司辩称,在巴宝莉公司的产品进行备案之前,已经存在多个包装装潢与其产品类似的沐浴露产品备案,此种包装装潢是行业惯常设计,巴宝莉公司的权利基础不成立。

法院认为,巴宝莉公司上架相关商品并推广相关宣传素材,市场上的相关主体客观上均能够获取其商业信息。市场上即使存在类似的商品装潢,也不能否认巴宝莉公司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蔻某公司、希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装潢并未提交设计底稿、图样等证据证实其装潢的设计及使用时间均早于巴宝莉公司的商品装潢,故蔻某公司、希某公司不能以市场上存在与巴宝莉公司的“蔻斯汀沐浴露”产品近似的装潢作为其未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抗辩。

通常而言,“盗版”产品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外真内假”,即在“盗版”产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产品相同的商标、包装、装潢。二是“打擦边球”,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三是“抢注商号”,将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品牌的产品为正品。

为了避免买到盗版产品,建议消费者仔细查看产品标识,且勿从“黄牛”手中低价购买相关产品。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ciplawyer)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北京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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