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

“空手套白狼”常比喻那些用别人的财富来为自己创造财富、到处行骗的骗子所用的欺骗手段。好比借鸡生蛋,意思是借别人的鸡,下蛋后蛋归自己,然后蛋生鸡,鸡生蛋,如此循环,获得利益。

追求财富是为获得生活的成本,本无可厚非,但获取钱财的手段方法要合乎法律法规和道德。今天,为您讲述一个“空手套白狼”的诈骗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1)

案情回放

张某是个生意人,自诩“生财有道”,常向朋友们传授“生财高招”。2017年11月,张某伙同李某来到洛阳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豪车。车到手后,两人伪造了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并重新配车钥匙。而后张某联系朋友石某,以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为由,由李某冒充车主作为借款人,张某作为担保人,并提供了事先准备好的假机动车登记证、假身份证,行车证和车钥匙,将租来的豪车抵押给石某,得到借款20万元。

之后,两人将借来的钱挥霍一空。而眼看租车期限到了,张某、李某纷纷跑路。租车公司通过安装在汽车上的GPS找到车辆,石某这才知道被抵押的豪车是租来的,然后报了警,很快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张某(另案处理)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李某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2)

行为分析

张某凭借一张身份证、缴纳一定的押金和租金就可以轻松地从租车公司租赁豪车。

当然租车不是目的,重点在租车以后,可以通过伪造机动车证书、车主身份信息、车钥匙,然后抵押给私人借款,这可是借鸡生蛋——低成本、高回报。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3)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4)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赁来的汽车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数额标准:5000以上数额较大,5万以上数额巨大,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案发后及时归还,受害人没有财物损失,是不是就没事了?NO!当诈骗行为终了,被害人损失财物,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即使如数归还,也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不影响罪的认定。不要以为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就不构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未遂的,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想要骗被害人5万元以上,即使被害人没被骗,也是构成诈骗罪的!

办案感言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伊川)(5)

检察官翟海欧

市场给了聪明的商人很多机遇,但要想在商海中稳步前行,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要想掌好舵,稳好船,遵守法律法规是法宝,那些耍小聪明,不遵纪守法的人随时都有翻船的可能!

检察君友情提醒

朋友诚可贵,借款需谨慎!尤其是抵押借款,一定做到手续齐全,合规合法,不贪图高额利益。高回报背后可能是重重陷阱!

孔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像本案的张某和李某,把聪明用在不该用的地方,钻别人的漏洞,得到了利益,却触犯了法律,这样的“捷径”通的不是光明大道,而是高墙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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