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该谁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包干使用吗)

前几天,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头条发文,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新增工程新增安全文明施工费给予了拒绝,理由是:一次性包干。

据其本人描述,施工单位是口头征求业主同意后上报的,监理部联系了跟踪审计,和业主提出了拒绝增加的建议,业主也同意了监理单位的意见,施工单位败兴而归。这样做,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单位正确吗?

监理、业主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说大一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费的规定

2021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与其一致)。

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应按照什么办法呢?——应该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发布的财企[2012]16号文(新办法正在征求社会修改意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列入标外管理——核心是不占用工程造价。

二、行业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9.3章工程变更第9.3.2条第1款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即按规定比例计取)。

相关规定见下图。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该谁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包干使用吗)(1)

清单计价规范3.1.5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该谁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包干使用吗)(2)

清单计价规范9.3章工程变更第9.3.2条第1款

三、法律、行业规定和合同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按照法律工作者彭钊的司法实践总结,清单计价规范在法律溯源上,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定义为政府定价范畴,其法律效力低于合同。

笔者认为,财企16号文是对安全生产费的专门规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符合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办法,是强制性规定,应定义为行政法规。

四、施工单位应当如何索赔呢

至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法优于合同等民间法的思路开展安全生产费的索赔工作,按照财企16号文规定的比例索赔。

参考文献:

彭钊.刍议司法实践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认定[J].晟典律师评论,2019(00):113-121.

唐英.甘肃“对赌协议案”判决之评析——以法律方法的运用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30(01):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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