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费占公共维修资金多少(事关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

目前,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施代收代支管理形式,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测算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预收当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些小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单独列账、定期公示等规定方面执行不严格,造成公共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分摊、结余和使用情况不透明,矛盾突出、投诉举报较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电梯费占公共维修资金多少?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电梯费占公共维修资金多少(事关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

电梯费占公共维修资金多少

目前,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施代收代支管理形式,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测算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预收。当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些小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单独列账、定期公示等规定方面执行不严格,造成公共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分摊、结余和使用情况不透明,矛盾突出、投诉举报较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召开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会。会上,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一、定期公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公示内容不得缺失;

二、如实公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公示情况不得失实;

三、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不得超范围列支,挪作他用;

四、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与会37家5A、4A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现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法合规承诺书,向扬城百姓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实公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

五、严格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倾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发生。

六、严格执行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在自愿原则下开展代收代办相关业务,坚决不向业主多收或加收任何费用。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与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开展联合抽查和检查行动,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事项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公示分摊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及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相关市区物业收费政策解读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模式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根据现行物业收费政策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我市2013年公布的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扬价服〔2013〕28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分七级,分别对应七级1.6元/月•㎡、六级1.3元/月•㎡、五级1.0元/月•㎡、四级0.8元/月•㎡、三级0.65元/月•㎡、二级0.50元/月•㎡、一级0.30元/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公布的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

(二)汽车停放服务费。根据2013年公布的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扬价服〔2013〕125号),普通住宅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70元/个•月,只有地下而无地上停车位的90元/个•月;地上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120元/个•月,只有地上而无地下停车位的小区地上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80元/个•月。以上指导价标准,可以下浮,幅度不限。

(三)车位租金。根据2016年我市公布的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扬价服〔2016〕7号),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最高限价200元/个•月。其中,室内机械式停车位租金最高限价为150元/个•月,不得再收取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

三、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收费政策

根据现行物业收费管理政策,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涉及转供电的综合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对超出国家电价政策允许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之外的公共电耗部分,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方式合理分摊约定收取,不得加价、盈利,已计入公共能耗费的不得重复计收。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收费管理办法》《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都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如实公示。违反上述《条例》和《办法》的,市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惩戒。

【来源: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市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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