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车辆受损赔付原则(法官说法受损车辆未经修理)

保险法对车辆受损赔付原则(法官说法受损车辆未经修理)(1)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9日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位驾驶者都应将行车安全牢记心间,但是如果一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未经修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

安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 日。保险期间内,安某驾驶涉案车辆不小心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和树木等设施损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安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未对安某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安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费及评估费。

槐荫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依安某申请,法院委托某保险评估公司对安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车辆损失金额为52万元,双方均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未经修理,车辆损失尚未确定,应待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维修发票数额进行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未经修理的情况下,是否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付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交警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可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车辆进行维修与否,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槐荫法院判决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险,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不管被保险车辆修理与否,只要该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受损是机动车辆修理的前提,修理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实际维修、何时维修以及选择何地维修被保险车辆,均系对自己权益的选择和处分,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闪电新闻记者 马锐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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