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小车在停车场被撬)

来源:南国早报

南宁市民范女士将小车停放在民族大道华丰城爱琴海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时,被人撬开车门,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她认为停车场管理不善,要求管理方赔偿1万元。

在小区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小车在停车场被撬)(1)

涉事的南宁华丰城爱琴海城市广场。除标注外,本文图片均为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摄

1月27日上午,范女士将小车停放在该广场负二楼停车场。公共视频显示,下午3时58分,一名男子将车锁撬开,盗走手提电脑。事发后,范女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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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的车门锁被撬坏。受访者供图

范女士的小车门锁损坏,至今未更换;被盗电脑里有重要数据,对她来说损失不小。据此,苏女士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损失1万元,但至今未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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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琴海城市广场商管公司。

2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地下停车场,看到停车场尚未开启道闸收费,可免费停车;停车场内安装有多个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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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广场地下停车场道闸尚未启用,仍是收费停车。

据广场商管公司相关人员介绍:

目前,广场地下停车场是免费停车,他们只提供场所给客户停放车辆。尽管他们对停车场有巡查义务,但客户也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同时,该案有些蹊跷,嫌疑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后,直接奔着冯女士小车作案。因此,还有待派出所调查结果后,再进一步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辖区警方仍在调查中。

对此,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黄有宁律师表示:

如涉事停车场管理方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且未收取费用,双方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主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其次,就算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停车场提供方未收取费用,即该保管合同关系为无偿保管。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涉事停车场管理方尽到应尽的义务,对车主车上物品失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卢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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