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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关于CRS的话题迅速在国内的私行机构及高净值人群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虽然这个办法针对的对象是在中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但是也让国内的高净值人群开始了解和关注CRS到底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同时,CRS也成为各类机构的热门话题,各类相关机构和各路专家人士粉墨登场,纷纷为客户们解读到底什么是CRS,以及为客户出谋划策,提供所谓的CRS应对之策或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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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少数个别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刻意强调和放大CRS带来的冲击,私自兜售自己公司的服务或产品,并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忽略由此带来的更大的风险和问题。

而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并不扣减居住天数。

所以,对于在中国境内有房子、有产业、有家庭、常年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客户而言,即便换了国籍,他们仍然是中国的税务居民。“移民不移居”,要达到规避CRS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

误导方案二:减少账户额度

不少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各类文章和资讯来了解CRS,他们关注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信息会被收集和交换,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多设立几个账户,把资金分散开来,确保每个账户低于100万美元,以此避免信息被收集和交换。

事实是,CRS并未对信息被需要收集和交换的账户的余额进行区分,不管账户余额多少,都会信息被收集和交换。所谓的100万美元的标准,是第一批被列入的收集对象的高净值账户的标准,其余低净值账户也会在此后被陆续收集和交换,收集的起始时间同样是2017年1月1日。

因此,增加账户数量、分散账户额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因为开户和以后的销户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其他的麻烦。

误导方案三:找人代持资产

现在有专业机构的人士建议,为了避免账户信息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把资金放在他人账户名下,由他人代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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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一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

如果资产代持人是中国税务居民,他名下的账户信息同样会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如果资产代持人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虽然不会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会被交换到代持人的税务居民国或者需要自行申报,同样存在着税收问题。相比较而言,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实施执行,要比中国严格得多。

另外,找人代持资产,如果资产代持人否认代持、意外死亡、发生离婚、产生债务等风险,即使有代持协议等法律文件,最终要拿回自己的资产更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和成本。

误导方案四:将资产转移到未加入CRS的国家或地区

将资产转移到还没有加入CRS的国家或地区,这是一种下意识的想法和做法,毕竟还有不少没有加入CRS的国家和地区。很多人认为,美国和中国台湾目前不是CRS的协议签署国家和地区,只要把金融资产转移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就行了!问题是,这种做法会被引起格外的重点关注,可能会遭到反避税和反洗钱的调查。

如果客户的资产放在非CRS协议国,虽然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但是客户的金融资产也会被困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而言,客户的金融资产是需要进行投资来保值增值的。目前全球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是CRS的协议签署国。当客户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这些资产信息仍然会被收集和交换。

另外,当有大笔资金从CRS的非协议国或地区转到别国的新账户时,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调查。同样,这些账户信息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时,也更有可能被重点关注和调查。

误导方案五:盲目购买海外房产

由于CRS项下交换的是金融账户信息,而房地产作为实物,其资产信息不被收集和交换。但是,用于购买海外房地产的银行账户信息,同样会被收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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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地产本身是具有实用性的不动产,同时也是一种必要的资产配置方式,但是海外房地产的配置,需要慎重考虑后综合判断。

房地产受所在国家甚至区域以及房地产市场影响很大,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还需要考虑房地产相关税收、维护费用持有成本等。如果仅仅是为了规避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而将过多的资产转换为海外房地产,最终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

误导方案六:购买艺术品、古董

同样基于是实物的考虑,购买艺术品和古董,可以避免资产信息被收集和交换。但是,这方面的投资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一不小心可能就上当受骗。同时,这些艺术品和古董本身是否有投资价值,都存在很大的不确性。

误导方案七:将资金沉淀在实体公司

根据CRS的规定,仅仅为持有资产而设立的公司属于消极性公司,其账户信息会按照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进行信息交换,而以实际经营为主的公司账户信息则不需要收集和交换。因此,很多人认为,将资金沉淀在这类公司里面未尝不是个好办法。

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资金被锁定,多余资金只能用公司进行再投资,无法以股东个人名义再投资;二是无法将已经产生的盈利与公司的经营债务进行风险隔离,一旦公司发生经营债务风险,原来的盈利都将被用于偿还公司后面发生的债务;三是由于资金沉淀在公司,公司总资产规模逐步增大,公司在股权交易时将会产生更多的税负;四是如果涉及遗产税,这些沉淀的资产一样会面临遗产税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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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CRS几乎堵死了原来所谓的避税途径,金融资产的透明化已经无可避免。而为规避CRS的各种所谓应对之策和解决之道,实际上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效果,反而会引发更多的问题。

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和趋势是,中国的税收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征管也会越来越严格。我们需要倡导的是,一切均须以税务合规为导向,采取合理化的法律架构合法减少税基,通过相应的金融工具实现税务递延功效,而不是用一些非法手段去规避CRS和逃避税收,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当然,CRS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落地需要一个过程,中国税收征管的完善也会有一个过程,我们可以研究和跟踪不同国家和地区对CRS的落实情况,充分利用中国税收征管完善的窗口期,对自己的资产作一个合规化的梳理安排和税收筹划,借助金融工具、法律工具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在合规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私人财富的安全保障与税务合规。

(作者蔡昶律师是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金融部合伙人,蒋成达律师是承以信家族办公室执行董事、法税团队负责人。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17年5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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