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咏宁失手瞬间原声(极限咏宁意外坠亡)

极限咏宁失手瞬间原声(极限咏宁意外坠亡)(1)

2017年12月8日,网络上开始流传“极限咏宁”坠楼身亡的消息。

当时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天心警方证实,接报警的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华远·华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发现了他的尸体。

经过视频监控调查,得知他11月8日曾用非正常手段进入大楼,当天从顶楼的附属物失手坠落至楼顶平台。但是没有当场死亡,曾试图自救未果,到被发现时已经过了一夜。

吴永宁(“极限咏宁”真名)家人在他死后整理他的手机时发现,他生前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的视频,内容是他在多个高楼上不带保护措施徒手攀爬的危险动作。这时,家人才认识到吴永宁的“工作”,也令家人感到吃惊和不解。

大约在事发半年后,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的李铁华成为家人的代理律师,起诉了多个短视频平台。他们认为,这些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所以导致了吴永宁坠亡。

5月21日,吴永宁家人与其中一家平台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平台(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吴永宁家人认为,密境和风公司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但公司为了提高其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要求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密境和风公司则表示,花椒直播平台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且他上传的视频不是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平台方没有处理的法定义务;永宁本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身具有一定的极限挑战的能力,而公司和平台没有指令他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

此外,密境和风公司也表示,“吴永宁从事极限挑战的目的未必是为了获得报酬。”针对此说法,曾有媒体报道称吴永宁生前非常痴迷于这种“极限运动”,5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了吴永宁家人的代理律师李铁华,对于“极限咏宁”的遗作——拍摄攀爬长沙华远·华中心视频的目的,李铁华表示,拍摄此视频的目的,以及这个视频将要流向何处此时是个未解之谜。“一般他的那些视频会在多个视频网站上投放。”

法院观点:

平台明知动作危险性,但实体上无法控制故对坠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因此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因此,本案被告密境和风公司应负有网络空间中对网络用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花椒直播”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平台应对吴上传的视频进行审查,但同时应该指出,被告的这种审查义务应是在明知或应知吴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式”审查,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否则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义务,造成过高的运营成本。

吴上传“花椒直播”平台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亦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经邀请吴参与代言活动,可见其对吴拍摄视频内容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