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怎么网上查询(工伤保险伴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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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HR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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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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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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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快递小哥

……

关于这些问题,您是不是也有同款疑问呢?

想您所想,回应关切,

“工伤保险伴您同行”

就在前不久, “12333在线”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此话题与广大网友开展在线互动。快来看看精彩回顾吧~

Part1 –与用人单位同行

主持人: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毛钰润: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主持人: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黄欣: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申报?

张佳莹: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主持人:工伤预防费用如何支付?

毛钰润:

市社保中心对于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可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在项目完成且经过评估验收合格以后,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art2 –与从业人员同行

主持人: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欣: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张佳莹: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什么是工伤康复?为什么要进行工伤康复?

毛钰润: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促进工伤人员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让工伤人员重返家庭和社会,提高工伤人员生活质量。

工伤康复有利于促进工伤人员最大限度的恢复生理功能,减轻工伤人员的伤病痛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确认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住院费用,还能减轻个人和单位因工伤人员住院康复治疗带来的经济负担。

主持人:住院工伤康复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黄欣:

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张佳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主持人:工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的,如何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毛钰润:

工伤人员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主持人: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黄欣:

从业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自其停止工作至重返岗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主持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张佳莹: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主持人: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毛钰润:

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相应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主持人: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黄欣: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主持人:工伤人员如何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手续?

张佳莹:

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原则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配置阶段性或周期性辅助器具)。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市社保中心。

Part3 –与施工单位同行

主持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毛钰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主持人: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黄欣:

从业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Part4 –与基层快递同行

主持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有哪些?

张佳莹:

《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已取得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主持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毛钰润:

《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规则执行。

缴费费率统一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第二类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做好浮动费率考核工作。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快递企业负担,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市用人单位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主持人: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黄欣:

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参保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快递员在未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享受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则处理。

我们收集整理了以上问题,

并与嘉宾开展了实时互动

在“12333在线”的后半程,

嘉宾开始实时回答网友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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