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优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基本案情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自1990年至2005年间,巫某甲共获得补偿、补助、分红等款项90000余元(此后村民委员会又出具证明称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补偿款35000元只补偿给巫某甲一部分,其余部分归了集体)巫某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移民拆迁安置房,缪氏兄妹与巫某乙均认可该套房屋的现价值为120000余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关系,巫某甲是他们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2005年9月11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去世后,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某甲关系不好,既未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过照料,也未直接对巫某甲进行过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几年间,由于年老及脚部曾经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同时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护理巫某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巫某乙未参与巫某甲去世时留有存款12000余元,巫某甲的丧葬费用在其遗留的存款中支付某甲的一个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给巫某甲送饭吃,分得巫某甲遗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巫某甲去世后,缪氏兄妹以对巫某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某乙未对巫某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某乙丧失继承权,巫某甲的遗产由缪氏兄妹继承巫某乙辩称,虽然其与兄长巫某甲关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补偿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经济方面的扶养其作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巫某甲的全部遗产,请求法院驳回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遗产优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遗产优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遗产优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基本案情

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自1990年至2005年间,巫某甲共获得补偿、补助、分红等款项90000余元(此后村民委员会又出具证明称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补偿款35000元只补偿给巫某甲一部分,其余部分归了集体)。巫某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移民拆迁安置房,缪氏兄妹与巫某乙均认可该套房屋的现价值为120000余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关系,巫某甲是他们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2005年9月11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去世后,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某甲关系不好,既未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过照料,也未直接对巫某甲进行过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几年间,由于年老及脚部曾经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同时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护理。巫某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巫某乙未参与。巫某甲去世时留有存款12000余元,巫某甲的丧葬费用在其遗留的存款中支付某甲的一个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给巫某甲送饭吃,分得巫某甲遗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巫某甲去世后,缪氏兄妹以对巫某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某乙未对巫某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某乙丧失继承权,巫某甲的遗产由缪氏兄妹继承。巫某乙辩称,虽然其与兄长巫某甲关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补偿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经济方面的扶养。其作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巫某甲的全部遗产,请求法院驳回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巫某乙。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弟弟,对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其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被继承人巫某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故其合法享有继承权。缪某甲、缪某乙兄妹二人作为巫某甲的亲属,依原《继承法》第10条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二人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某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某甲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考虑到缪氏兄妹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原《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因此,依法定继承范围及顺序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其他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巫某甲的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巫某乙继承,缪氏兄妹依法也应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遗产。一审判决缪氏兄妹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二审法院自应予以维持。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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