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石检普法小课堂)

司法救助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石检普法小课堂)(1)

什么是检察机关

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发放救助金、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实际问题,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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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

遵循的原则

1.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的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合理。

3.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4.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哪些人可以获得

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

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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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不予

国家司法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国家司法救助

主要有哪些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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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确定救助金数额的

考虑因素是什么

1.救助人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6.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能获得多少

国家司法救助金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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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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