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m供应商资质附件填写流程(你的国际招标文件改了没)

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适用的解释规则的约定不尽相同,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还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那么招标文件中对此能否任意约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srm供应商资质附件填写流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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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适用的解释规则的约定不尽相同,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还有的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那么招标文件中对此能否任意约定呢?

结论是: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应当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不能在招标文件中另行约定其他解释规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当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解释。” 目前国际商会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最新版本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应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国际商会(ICC)于2019年9月在全球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通则的施行将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变化之处主要包括:

1. FCA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

根据先前的FCA术语规则,交货是在货物装船之前完成的,卖方不能从承运人处获得装船提单,因为根据其运输合同,承运人很可能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有签发船上提单的权利或者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FCA 术语A6/B6条款提供了一个附加选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可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然后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该提单。

2. CIF和CIP术语中的最低保险范围的规定不同

根据先前的CIF和CIP术语规则,卖方有义务购买货物保险,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只需负担货物运输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对CIF和CIP中的保险条款分别进行了规定,CIF默认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即卖方只需要承担运输险,但是买卖双方可以规定较高的保额;而CIP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即卖方需要承担一切险(all risk),相应的保费也会更高,卖方承担的保险义务变大,而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更多保障。

3.当采用FCA、DAP、DPU和DD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4.DAT术语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这是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站;

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新版规则,并在实务中正确适用。

作者:郭宪 单位: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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