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的工期问题)

工期和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发包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的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期和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一般是以日历天数表示,工期长短取决于项目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建筑物的用途、设计的难易程度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周期的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工期的确定,包含了两个时间点,即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

即承包人开始施工之日,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开工日期确定的一个实质性前提条件是具备开工条件,这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义务,如果开工条件具备,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开工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严格性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逐利性存在矛盾。可能用于确定开工日期的时间点有: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其他资料综合确定的日期。每一个日期的适用都有其前提条件,不能硬性规定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和顺序,而是要结合个案事实及工程施工惯例进行认定。其中,实际进场施工,是指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机器、设备到场,人员进场施工,这里要注意承包人进场是正式施工,不是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提前进场施工,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

(二)竣工日期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及风险转移等问题。可用于确定竣工日期的时间点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在正规情境下,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均完成,完工后,承包人还需要与发包人进行实际交接,准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是指实际转移占有与法律意义上经由各相关单位验收并合格,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验,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针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的交接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如未交付资料,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经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资料的违约责任。

但是对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发包人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行为处以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律由发包人承担。

(三)工期顺延

实践中,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而承包人则以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恶劣、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获取的“工程签证”作为工期顺延的抗辩。其中的“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

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包括因鉴定而影响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期间)不计入工期,即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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