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影响(古时候是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今天是2022年3月15日,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不知道今年的3·15晚会将会曝光哪些企业和各类骗局。

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影响(古时候是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制假、贩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行为历来都是消费者最痛恨的事。随着政府部门打假的宣传力度、执行力度的逐年加强,如今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古往今来,造假的事都是层出不穷,技术手段再先进、打击力度再严,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投机取巧,欺骗消费者。古代从法律法规、监测设备、宣传手段等方面和现在那是差了十万八千里,那么古时候历朝历代的政府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呢。

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影响(古时候是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2)

维权打假

其实我国历史上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从周朝就有了,《礼记》中:“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啥意思,节气不到,水果还不熟呢,这是不能买卖滴。可以看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古人早就有了这样的超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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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的一座先秦古墓,出土一批竹简,上面也记载了秦国对短斤少两行为的处罚办法。比如“斤不正,三朱以上”、“黄金衡羸不正,半朱以上,则赀各一盾”。意思是说,如果斤两不准,误差在3铢(约12.5钱),罚一盾牌;如果称量黄金,误差在半铢,罚一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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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出土先秦竹简

时间来到了唐代。经济繁荣,百姓安居乐业。食品业发达,一些不良商贩为了牟取利润也开始造假。比如在酒中掺水。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这个时候已经上升到法律制裁的高度了。据《唐律疏议》记载,商家食物变质,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给以廷杖九十的惩罚。销售有害食品,导致有人生病的话,判刑一年。如果致人死亡,,那就一命抵一命,判处绞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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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到了宋朝,经济更是空前繁荣,大家对《清明上河图》上面所绘画的繁华景象肯定记忆犹新。那时候的政府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已经对经商者按照行业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从事买卖。商品的质量管理也成立了叫做“行会”的专门机构进行抽查把关。对于售卖腐败变质食品的那肯定也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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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

而到了明代,基本就是借鉴唐宋律法的规定。明太祖朱元璋明于公元1368年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其中对于市司的职责做了明文规定“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从设立机构、职责规定、检查频次及检查项目等方面,体现了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工作已经系统化、流程化了。管理手段相对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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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市场

而到了大清王朝,在效仿明朝的管理体系的同时,《大清律例》中出现了“市廛”(即交易场所)。对于市场上出现的“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枷号两月,杖一百”。这是说的啥?意思就是谁要是霸占着不让别人干,逮住就拘留两个月并赠送一百打板子。而“霸市欺人,致伤致死者,则从严而议,无以宽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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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明清时期对于食品安全也相当重视。明朝规定: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到了清代就把这一条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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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猪肉摊位

如今,随着现代工业、手工业及其他行业的高速发展,商品造假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面对“假货”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另一方面要要坚决对造假者说“不”,同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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