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

作者|公子小白

【愿哲学被听见】公子小白和您聊智慧故事。

一般情况下,柏拉图的主要思想会被习惯性地划分为早、中、晚三个不同的时期。作为柏拉图主要思想要义之一的分离学说,大致被概括在他晚期的认识论思想之中,并不断发展。

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1)

柏拉图

第一,关于“一”和“多”,即在柏拉图看来“一般”与“个别”是相互分离的。
  • 早期观点:

由于,柏拉图早期深受恩师苏格拉底思想的影响,所著的对话也多以苏格拉底作为对话的讲者。而对话的内容也大多围绕与苏格拉底所关心的伦理问题而展开。诸如,《拉该斯篇》讨论了什么是勇敢,《欧梯弗罗篇》讨论了什么是虔敬,《大希庇阿斯篇》讨论了什么是美。尽管这些对话的结果很多时候是消极的,但是,柏拉图通过这些对话,令认识的目的和对象的疑问跃然纸上。

在柏拉图看来,我们不能将对于认识的目的和对象仅仅停滞于感性之上,需要将其升华至对本质与一般的认识,要从琳琅满目的个别事物中求出共同的性质,那就是“一般”。

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2)

苏格拉底的对话

这里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早期的“一般”与“个别”的相互分离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而是相对意义上的;并非空间上的距离,而是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因为柏拉图所强调的一般的善、美本身等,既不脱离、更不限于个别的感性事例,而是寓于个别善的行为、美的事物之中的。

  • 中期观点

到了柏拉图思想的中期阶段,这种“一”与“多”的分离就由相对分离走向了绝对分离,从《斐多篇》中提出了“分有”概念时,才最终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

同时,这时期“一”与“多”分离的内容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国家篇》中指出:“我们可以同样说别的相反的东西,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以及其他类似的理念。柏拉图的这种看法或许可以理解为:仅就它们本身而言,各自为一,但由于它们和行动及物体相结合,它们彼此互相结合又显得无处不是多”。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看出,柏拉图关于“一”与“多”的矛盾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转向。从本体论上讲,即从理念与具体事物的关系转移到理念内部相互分有的关系,从而成为《智者篇》探讨“普遍的种”之间关系的前奏。

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3)

《国家篇》

第二,“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分离,是柏拉图中期回忆说的必然结果。

认识对象是理念,这是柏拉图的一贯主张,没有什么异议。对于认识主体,柏拉图并未作出论证。在当时,人是肉体与灵魂的组合,而且是“灵魂在起源和优越性上都先于和优于肉体,灵魂是统治者和主宰,而肉体是它的下属。从目的论、价值论的角度,我们不能把处于劣势地位的肉体作为认识主体。但也不能把灵魂作为认识主体。原因在于,灵魂先天具有理念的知识,如果灵魂是认识主体,就不需要认识过程,回忆说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既然如此,那么柏拉图则主张把生活于可感现实世界中的单个的人作为认识主体。首先,由于两重世界的划分与分离,处于可感现实世界的人与在理念世界中的认识对象理念是分离的。其次,回忆说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认识主体如何回忆起灵魂中固有的,但生下来时遗忘掉的理念。

在柏拉图所著的《斐多篇》中,曾经提出:“除非通过视觉,或者触觉,或者其他的感觉,否则,我们就得不到,更不可能得到此种知识”。《会饮篇》中柏拉图讲了人们把握绝对美即美本身的四个步骤。《曼诺篇》中柏拉图提出凭借所谓的“知识助产术”,促使曼诺的一个童奴回忆起自己灵魂中固有的毕达哥拉斯定理。柏拉图的这些论述,为我们诠释出了,肯定人的认识是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杂多的感觉——知觉出发,凭借推理,把它们统摄成一种理性的概念”。

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4)

《会饮篇》

然而,他又歪曲地把这种推理反省说成是回忆,而且更没有解决回忆中由感性到理性这个质的变化的原因问题。柏拉图自己也意识到认识主体如何通过感觉的帮助回忆起理念是回忆说的关键,受限于当时人们思维条件和科学发展水平,柏拉图用了“exhaiphnes”一词。可以说,这个词在字典上的意义是“忽然”,用在这里则可以理解为“跳动”或“飞跃”。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认为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理念的把握,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实现是一个突然的过程,犹如跳过一道鸿沟。《斐多篇》中“exhaiphnes”一词就明确地表明了认识过程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分离。到了《国家篇》以及后期的著作中,柏拉图关于这种分离的看法则发生了变化,由于划分法的发现,认识论与理念论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逐渐发展为意见与知识的分离。

第三,“知识”与“意见”的分离,是柏拉图中后期认识论的主要内容。

知识与意见的分离与《国家篇》中两重世界的划分密切相关。这种“分离”主要由两方面构成。

  • 首先,是对象上的分离。

“意见与知识由于是不同的能力,它们必然有不同的相关者”即有不同的对象。“知识与‘有’相关,知识的目的在于认识‘有’的本身(理念)”。“如果‘有’是知识的对象,那么意见的对象一定不是有,而是另外一种东西”即处于生灭变化中的具体事物。知识与意见的对象即同名理念与具体事物是分离存在的,因而知识与意见也是分离存在的。

柏拉图心中的三个法则(柏拉图如何以这3方面)(5)

柏拉图著作

  • 其次,真实程度上的分离。

理念是最高也是最真实的存在,因此,以理念为对象的知识是真正的知识。“‘知识’与‘有’息息相关,与此同时,‘无知’则势必与‘无’息息相关。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要找出和无知与知识之间的状况相对应的东西”,这就是意见。意见既非知识,也非无知,而是知识和无知两者之间的东西。所以,意见的真实程度不及知识。

柏拉图关于知识与意见在对象和真实程度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知识与意见不能相通,这种分离是相对意义上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柏拉图在《国家篇》的“线段喻”中把世界分为可见世界与可知世界,又进一步把可见世界分为影像、实物,把可知世界分为数理理念与伦理理念。同时又提出了与这四种划分相应的四种认识能力,即想象、信念、理智、理性,并且认为人们凭借辩证的力量可以实现从意见到知识的转变,这就说明意见与知识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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