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1)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2)

近期,已过天命之年的影视明星张嘉译因更名为张嘉益而上了热搜。媒体报道,他开始表演事业时,姐姐基于对美好前程的期望,曾建议他由“张小童”改为张嘉译。此次更名,据说源于妻子对他身体健康的注重。新颁《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姓名权专章规定,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热点。

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与符号。凡人皆有姓名,如张有财、李有田等,这是现代社会个体的简单生存现象,既为突出个体性,也是人类生活态度的进步。汉民族的姓名被赋予更多的文化意旨,姓在前,记录宗族烙印,名在后,表达个人的特性、追求、理想等深层意义,比如国人所熟知的:林徽因、梁思成。

下面,我们来了解几则关于“姓名”引出的案例。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3)

更名惹出的风波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4)

///网络图片

韦某给儿子在户口本上取的名字原为“韦某翔”,但韦某觉得不够霸气,于是将儿子的常驻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拍照发给某网站,花钱把两张照片上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发到微信朋友圈炫耀。修改后的霸气姓名引来吃瓜群众评论和转发,也引来警方的关注。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5)

///韦某发朋友圈炫耀

经查询,户政人口登记系统中并没有姓名登记为“韦我独尊”的居民,户口页上的名字明显经过修图处理,警方以韦某“虚构事实、哗众取宠”为由,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6)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韦某如果想为儿子改名字,应基于合法理由通过正常途径办理,才能确保其合法性。仅仅为博眼球而擅自修改、变造户口登记文书,还是一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在此提醒:父母们在为孩子取名字时应思虑再三,改名更应该谨慎,不要因为“哗众取宠”而试图突破法律的底线。

夫妻离异孩子姓名由谁定

律师关于监狱100问(监狱公职律师说法)(7)

///网络图片

金某欣出生时随父姓,登记姓名古某欣。2岁时,父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归生母金某抚养。

次年,金某为小孩报户口时,未经其生父古某同意,以“金某欣”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古某在半年后发现,遂前往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公安机关又将 “金某欣”变更为“古某欣”,但金某欣及母亲均不知道此事。此后,金某欣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均一直使用“金某欣”的名字,直至今年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已被变更。

金某欣及母亲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只知道从幼儿园一直到现在就叫“金某欣”,朋友、同学都称呼“金某欣”,本人已经习惯了“金某欣”的名字,并提供了就读某小学的收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卡等证明。希望能够将户籍登记姓名由“古某欣”改回“金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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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经法院调查审理,原告自读幼儿园起就使用“金某欣”的名字,此名已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已经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具备一定判断能力,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见。继续使用“金某欣”的姓名,不会改变原告系被告古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将姓名由“古某欣”变更为“金某欣”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继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小孩的姓名权问题也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引发诉讼的新问题。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

律师在此提醒:姓名变更应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依法应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

法治视角延伸

民事法律方面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章在第1012条至第1017条对姓名权相关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姓名使用变更或许可使用的保护”“姓名变更的登记和法律约束力”“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等,也明确了“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公民能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规定比较原则,《民法典》第1015条在原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基础上删除了“原则上”。有效应对当前公民创姓、改姓等新的问题。像济南市吕某想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做法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对冒名顶替行为,被侵权人今后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相信公民姓名权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法律方面

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冠县陈春秀、济宁苟晶高考被冒名顶替事件”,无不充斥着违法违规的影子,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

对于此类侵犯他人姓名权、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8月7日的现场记者会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与之前的公民建言、代表委员“个人”层面建议相比,这次的官方公开表态,意味着冒名顶替上学的入刑问题已正式纳入立法视线,而各方意见也将在法案起草中得到体现。

编辑:罗松;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雷马屏监狱(案例分析由雷马屏监狱公职律师吴洪波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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