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打击成品油行动方案(广西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结合改革前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实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广西打击成品油行动方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广西打击成品油行动方案(广西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广西打击成品油行动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结合改革前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实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规定;在新的审批规定未出台前,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规范我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规定;在新的审批规定未出台前,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第三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安全有序、按需增量、便民利民的原则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设区市审批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油站建设位置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新建加油站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经过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和航空煤油加油站依据所在高速公路和机场项目规划建设,无需办理规划确认。

(二)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审查和验收。

(三)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防雷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主体3年内无严重违法、偷税漏税及其他失信行为。

(五)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和污染防治以及防洪泄洪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加油站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工作指引初审合格后,上报设区市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可获取电子证照和有关申报材料的,不能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章):

(一)城乡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

3.《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租赁土地建站的还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

6.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或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9.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只经营柴油的不需提供);

11.加油机、加油罐合格证复印件;

12.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16.岸基加油站还需提供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经营条件审核意见复印件;

17.属租赁加油站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

3.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项目投资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加油站经营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

6.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或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9.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油气回收检测报告;

11.加油机、加油罐合格证复印件;

12.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水上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加油船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

3.由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经营条件审核意见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属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

6.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流动加油船);

7.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名单和培训记录或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11.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章 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接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部门(含负责初审的部门和审批的部门,下同),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

接受申请的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负责初审的部门完成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审批部门。

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的加油站设立条件、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新建加油站现场核查表》(附件2)。

第九条 对初审部门上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批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通知初审部门,并由初审部门转送申请人。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相符;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和《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方式包括自有自营和租赁经营;有效期为5年,应载明起止时间,属租地建设或租赁经营的,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最先终止日期;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汽油、车用柴油、煤油,封闭运行车用乙醇汽油的地区按照有关要求登记相关标号汽油信息。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

第四章 批准证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按照经营资格申请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证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用于加油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材料审查要求与经营资格审批一致,审批部门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换发新证。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的,按照经营资格申请程序提出补办申请。

申请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未遗失的原证正本或副本,或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材料审查要求与经营资格审批一致,经审查通过后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书再核发新证书。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到相关证照事项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按照经营资格申请程序提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证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可由新的经营主体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同时应提供加油站合法经营权属文件复印件。

材料审查要求与经营资格审批一致。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停业1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应当于停业前1个月内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业备案手续或到设区市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填写《加油站停业、注销登记表》(附件4)。停业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

对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因改建、扩建、重建办理停业手续的,企业在完成建设恢复营业前应将建设情况及相关部门验收意见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停业时间。

第十七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商务厅。

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工作指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相关证照情况;企业配合加油站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业、未参加年度审查。

审查部门应将审查结果标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并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及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查中不配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以及不参加年度审查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设区市审批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桂商改发〔2009〕6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商改发〔2009〕5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加油站原址扩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商运发〔2015〕31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运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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