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检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么(健康告知里没问到的疾病)

有朋友问:投保的某期医疗险,被以“既往症”的理由拒赔了,但是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里并没有询问这个疾病史啊?,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刚检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刚检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么(健康告知里没问到的疾病)

刚检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么

有朋友问:投保的某期医疗险,被以“既往症”的理由拒赔了,但是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里并没有询问这个疾病史啊?

“既往症”这个词对于大部分人很陌生,但当你想要配置或者已经配置好了医疗险,那“既往症”便非常重要,因为它是绝大部分“医疗险”理赔纠纷的导火索。

我们平日里接触到的绝大部分医疗险,条款中明确写着对于“既往症”免责,因此会出现很多人买了医疗险,以为什么都管,报销时出现了猝不及防的“拒赔”。

案例回顾

01 保单载明对既往症,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

2019年1月,徐某在大地财保投保了“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投保须知载明:“本公司对既往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既往症:指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者治疗,或者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者损伤。

02 病史记载,腰背部及双侧臀部酸胀不适等5年余

2019年3月8日,徐某入住长征医院住院治疗。在长征医院的入院记录现病史部分记载:患者于5年前出现腰背部及双侧臀部酸胀不适等;首次病程记录中记载:病例特点为慢性起病,慢性病程;诊断依据为患者既往病史明确,症状体征明显等。3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

嗣后,徐某向大地财保索赔,大地财保根据“涉案保单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伤害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拒赔。

03 原告病史记载的症状是否应归入既往症?

大地财保:

原告患病五年有余应属于既往症,故本案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我司不应进行理赔。

徐某:

1. 本次投保系通过被告公司业务员进行,被告对“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无效

2. 原告仅五年前出现腰背部及双侧臀部酸胀等身体不适,并未对此进行就医咨询、确诊或服药,被告也未要求原告在投保时进行体检,故原告本身情况也不属于既往症,被告应予以理赔。

04 既往症属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1. 关于理赔义务。

被告虽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病症属于既往症的范畴,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且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保险单中予以明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出现就诊时所描述的“出现腰背部及双侧臀部酸胀不适等”症状应归入既往症而不予理赔。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未存在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者治疗,或者服务药物等情况,被告仅概括描述其具有“出现腰背部及双侧臀部酸胀不适”,本案中如将原告曾经出现的各类不适均理解为后续确诊疾病的有关症状,则将不适当地缩小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故对此主张难以采纳。

写在最后

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者健康上的异常。简单来说,就是投保前身上已经有的毛病,医疗险不保。不同医疗险对于既往症的描述并不相同,所以选择医疗险时,尽量选择对既往症定义宽松的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投保前,已经完全治愈,或影响不大的疾病,比如急性肺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肠炎、急性阑尾炎、轻微擦伤等,不会被视为既往症。只有合同生效前,疾病仍在治疗中或症状还未完全消失才算,保险公司才不赔

另外,投保时,你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从其他途径知道你罹患了某些疾病,但依然承保了,此后就不能因为“既往症”来拒绝赔偿。

说了这么多关于既往症的问题,如果没有任何既往症,一切既简约又简单,所以建议大家趁早趁健康投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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