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被告后续如何赔偿(电商模特劳务合同暗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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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模特劳务合同暗含 “卖身契”,接私活面临巨额赔偿依法有效!

电商被告后续如何赔偿(电商模特劳务合同暗含)(1)

基本案情

小张系淘宝店铺“LICKYSENIOR”的经营者。2019年7月22日,小张(甲方)、小潘(乙方)签订《平面摄影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装平面拍摄、直播、后期照片处理等相关拍摄工作,合同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每月预计拍摄3-4次,平均每次不超过5天。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拍摄场地并决定拍摄时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拍摄;支付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250000元/年总酬劳。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拍摄工作,不能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随意离开,需按甲方的拍摄要求工作。且合作期间,乙方不允许给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女装女士精品类目的淘宝平面图,不限制乙方为其他公司拍摄包包香水或化妆品等非女装类目的拍摄。

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拖延及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不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摄,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如甲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则赔偿乙方20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则赔偿甲方相等数额的违约金。

小张向法院提供公证书证明,2020年6月除张某的淘宝店铺外,另有三家淘宝店铺均有小潘作为女装模特的平面图。小潘认可曾于2020年6月份为其中一家拍摄平面图。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潘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损失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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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小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小张违约金39795元(已抵扣未付劳动报酬5770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小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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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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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涉合同第八条的“模特专属拍摄”条款是否有效?

二、小潘是否具有违约行为,责任如何确定?

三、小张是否欠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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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解读

1.关于案涉合同第八条的“模特专属拍摄”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模特专属条款”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别方式,该条款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从商业利益上考量,签订“模特专属条款”有利于店家建立固定的品牌形象,避免品牌形象混同、恶意竞争;也有利于模特获得更大的品牌支持,签订该类条款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小潘认为该条款因限制其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小潘是否具有违约行为,责任如何确定?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小潘不得给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女装女士精品类目的淘宝平面图,而公证书证实小潘在合同期限内存在为其他店铺拍摄女装类淘宝平面图的行为,小潘存在违约情形。

小潘辩称系其他淘宝店盗图,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小潘称小张未发放工资,并非其违反“模特专属条款”的合理理由,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故小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张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小潘抗辩称该违约金过高,因本案实际损失小张主张为75000元,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为97500元。据此,小张主张违约金后,其损失得到了填补,其再主张损失7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小张是否欠付报酬?

根据合同约定,小潘的年薪为25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取15000元,余额在期满1年后支付。该条款仅对支付方式作出了约定,并不意味着如合同履行未满一年则扣除余额。故小潘的工资标准仍为250000元/年,即20833元/月。小张已经按15000元标准发放了9个月工资,仍应补足52497元【(20833-15000)×9】。对于2020年5月份工资,小张主张小潘已经放弃,但结合聊天记录,小潘作出该承诺是为了结算剩余报酬进行的妥协,故不能视为其已经放弃该月工资,小张应支付2020年5月的报酬5208元(20833÷4)。综上,小张应支付小潘劳动报酬57705元(51497 5208)。该款与违约金相抵扣,小潘仍应支付小张违约金39795元

故小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张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小潘抗辩称该违约金过高,因本案实际损失小张主张为75000元,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为97500元。据此,小张主张违约金后,其损失得到了填补,其再主张损失7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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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模特专属条款”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别方式,从商业利益上考量,签订“模特专属条款”有利于店家建立固定的品牌形象,避免品牌形象混同、恶意竞争;也有利于模特获得更大的品牌支持,签订该类条款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店铺之所以要求模特合作期间不允许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同类目的淘宝平面图,注重的即是模特的个体形象及网络影响力等,避免过度竞争。这种限制通常也与给予模特的报酬相匹配。同时合同也未限制模特拍摄非同类目的照片用于其他店铺营销,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等基本人身权利的情形,应属有效。合同中既然有约在先,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

随着网络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商业模式日益更新,灵活多变的合同条款是促成新兴业态发展的基因,新的商业合作形式能否获得成功,能否保持充分的市场活力,取决于创新的合同条款能否顺利实现。在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签订合同应当更加谨慎,切实增强契约精神,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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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0)苏0282民初8515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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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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