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来怎样(怒杀西门庆手刃潘金莲)

打虎英雄武松因为哥哥被毒死,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手上沾了两条人命按照宋朝的法律,杀人肯定是大罪,阳谷知县无权处理两条人命的大案,在武松到县衙自首以后,他派衙役检验了死者尸身,记录了武松和王婆的口供,并取了郓哥、何九叔以及邻居们的证人证词,对武松杀人案进行了初步审理,写了该案的案情报告把武松杀人的细节由报仇杀人改成了“因献祭亡兄”而“斗杀”了奸夫西门庆和淫妇潘金莲,并将案情报告和人犯送交东平府,以便东平府认定此案的性质和作为量刑的依据而正是阳谷知县的这份案情报告,直接决定了武松最后的命运,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来怎样?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来怎样(怒杀西门庆手刃潘金莲)

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来怎样

打虎英雄武松因为哥哥被毒死,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手上沾了两条人命。按照宋朝的法律,杀人肯定是大罪,阳谷知县无权处理两条人命的大案,在武松到县衙自首以后,他派衙役检验了死者尸身,记录了武松和王婆的口供,并取了郓哥、何九叔以及邻居们的证人证词,对武松杀人案进行了初步审理,写了该案的案情报告。把武松杀人的细节由报仇杀人改成了“因献祭亡兄”而“斗杀”了奸夫西门庆和淫妇潘金莲,并将案情报告和人犯送交东平府,以便东平府认定此案的性质和作为量刑的依据。而正是阳谷知县的这份案情报告,直接决定了武松最后的命运。

宋朝时,知县作为一县之长,负有地方司法审判职责。宋朝的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等,知县只能判决和执行杖刑以下的案件,徒刑以上案件必须由上级官府处理。县里受理了杖刑以上案件,就要搜集证据,审问清楚,然后把案犯和案卷移送上级官府判决。阳谷知县一向赏识武松,任命其为县衙都头,又因武松是为报兄仇而杀人,所以写案情报告时,就将“故杀”写为“斗杀”,将王婆、武松解送东平府发落。东平府受理后,看了阳谷知县的案情报告,认为武松杀人有为兄报仇的动机,又系自首,杀西门庆时又是“斗殴杀死”,按照宋朝法律的规定,属于“理有可悯”。宋朝时有规定,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如果发现“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情形,应将全卷送交朝廷裁判。凡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相关官员都要受处分,于是东平府尹将此案上报大理寺,大理寺最后判决武松“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宋朝建立不久,宋太祖就下令各州死刑案件必须经刑部详细复核,宋神宗时将大理寺寺内审判事务分为左右两部,左为断刑,其职责之一就是复审各地上报的死罪案件。大理寺复审的死罪案件,要先经过大理寺工作人员一再审议,再报告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才能最终定判。宋初一切死罪,都要经皇帝核定,而皇帝经常赦免死罪者。朝廷对出现错案追责甚严,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断案者更是慎重,这就使得下面审理案件的各级官员,在量刑上也是采取慎杀的态度,上报刑部、大理寺的死罪案件,罪犯大多都能免死。如在神宗时,有一年上报大理寺审理的死罪案件有二百六十四件,最后处死者仅二十五人。宋朝杀人罪分为四种,分别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斗杀是杀人罪中最轻的一种,如果有法定从轻的情形,一般都能免死。事实上,武松被免死并不是特例,在武松之前已有多起杀死仇人而免死的先例。据《宋史》记载,仁宗时,单州人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打死,王德被赦后,刘玉报仇将其杀死,案件报到皇帝处,皇帝最后判处其杖刑和流放到边远地区。宋神宗时,青州人王赟的父亲被人打死,其时王赟年幼,长大后,他亲手杀死仇人并割下仇人的首级到父亲墓前祭奠后自首。神宗认为他“杀仇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免去王赟死罪,也是刺配邻州了事。 武松杀人案,阳谷知县初审后,上报东平府,东平府上报大理寺,大理寺进行审理,大理寺的判决还经过刑部复核,最后才下了判词。武松杀人案有为兄复仇的动机,又有自首情节,案卷中写的又是斗杀,获得轻判是完全符合当时法律的,也与当时的公序良俗相合。斗杀的性质在宋朝的法律中低于“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是“杂犯死罪”,比之“故杀”要减刑一等,不属于必死之罪,所以武松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这也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罚,脊杖四十就是用杖打背部四十下,宋朝的杖责分臀杖和脊杖,轻罪臀杖,重罪脊杖。而脊杖大都在二十杖以下,武松被脊杖四十已是相当严重。刺配二千里外,刺是在脸上刺字或其他记号,配就是把犯人送到边远地区服军役,宋初是送到西北,后来重犯改配到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和广南等地方,其他配犯分别按其罪行轻重分别配往本州、邻州、五百里外、一千里外、一千五百里外、二千里外、二千五百里外、三千里外,武松流放二千里外是罪行较重者所受的惩罚,这种两千里外的流放地多是“远恶军州”,许多犯人都死在流放地。 武松所受的“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实际上是受了“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刑罚,这就是所谓的“即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这种刑罚本来就是宋太祖为宽恕死罪而设定的,也是除死刑以外最重的的刑罚,这样的判决在当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也不存在任何的猫腻。而反观教唆犯王婆,她虽然没有直接出手杀人,但最后对她的判词却是:“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毒死丈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凌迟是死刑的一种,宋代很长一段时间里是没有凌迟这种死刑的,在宋仁宗时,由于多地出现杀死活人祭鬼的现象,宋仁宗颁布诏令,对杀人祭鬼的首犯施行“凌迟斩”,随着北宋司法镇压的强化,凌迟逐渐成为了一种常用刑。王婆“哄诱通奸”,严重败坏当时的社会风气,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武大郎、西门庆、潘金莲的死亡,三条人命都要归罪与她头上,她被判凌迟,也是罪有应得。对武松和王婆的判决,经过一系列审判程序和严格的监督,都无人提出异议,可见,武松杀人案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顺应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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