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在民法的哪一章(民法中孳息和)

孳息在民法的哪一章(民法中孳息和)(1)

民法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含义是什么?

济南杨勇军律师

在民法中,常出现“孳息”和“自然增值”两个词语,那么它们分别是什么含义呢?它们又分别包括哪些种类呢?

一、孳息的含义及种类

孳息(Fructus)是民法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首先,原物须为有体物;其次,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第三,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比如,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鸡生下的鸡蛋,牛产下的小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

(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二、自然增值的含义及特征

(一)自然增值的含义。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

(二)自然增值的特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自然增值主要是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三)自然增值的主要类型。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杨勇军律师,有十余年执业经历,曾任某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主任、司法办主任,担任多个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经验,多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多次被空军表彰为“优秀律师”,所领导的法律顾问处多次被空军评为“先进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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