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买的购物卡的会计核算科目(年底公司发购物卡)

元旦佳节即将来临,企业会购买些购物卡给员工,或者馈赠给客户,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营增改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对购物卡风险和涉税账务处理你都了解么?

购物卡也叫预付卡,有两种类型:

单用途卡(只能在特定场所消费,比如超市发的预付卡,只能在该超市消费)多用途卡(可以在授权的特约商家处消费,比如资和信、斯玛特等)

我们发现会计人员还是在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上拿不准,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其实这是错误的,在这里,总结了5笔会计处理,供大家参考。

业务1

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账务: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2

案例:

据说下面这两种购物卡涉税处理有80%的人多缴了税,你会多缴税么?

企业以团购价格95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将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员工应该按950元计算还是按1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应以团购价格950元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对外赠送或发放给员工,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

购物卡涉税风险

给员工买的购物卡的会计核算科目(年底公司发购物卡)(1)

1、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于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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