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1)

【2022年476期】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典型案例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4月初,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家中收购竹笋,并将收购的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使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彭某某、李某某明知工业硫黄系非食品添加剂仍决定使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黄熏制竹笋。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现场查获二人使用工业硫黄生产加工的竹笋20.09吨,用焦亚硫酸钠或食盐加工的竹笋25.5吨,未经加工的竹笋6.97吨,执法人员对竹笋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经检测,两份使用工业硫黄熏烤的竹笋样本分别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腌渍的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的7.44倍和1.39倍。

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家庭作坊或规模小的企业因缺乏保鲜技术,为达到降低成本和防腐目的,在生产加工阶段往往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导致农副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安全标准,人体过多摄入二氧化硫对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都会造成损害,具有高致癌危险。2019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芬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林某某、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在没有获得李锦记、太太乐等企业的委托授权情况下,伙同袁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李锦记”、“太太乐”注册商标的蒸鱼豉油、鸡精、美极鲜味汁、家乐浓缩鸡汁等调味品。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共销售假冒“李锦记”、“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各种调味品共计35万余元。长沙市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仓库查扣大量侵权产品,价值总计8万元。经抽样检验,其中查扣的李锦记蒸鱼豉油检出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和氨基酸态氮不合格。

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调味料,直接流入百姓的餐桌,且部分调味料经检测系不合格产品,严重危及食品安全,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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