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内容怎么写 借条范本及填写说明

借 条 因【借款用途:购置汽车】[1],借到【出借人:张三(身份证号码:)或大众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人民币【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3],张三通过【款项交付方式:1:现金;2、转账(注明收、付款账户信息、微信号、支付宝号);3、授权使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交付银行卡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4]将款项交付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5],借款期限内,利率按照 %计算,按月\季\年或到期时本息一并结清[6]如逾期还款,逾期期间利息按照 %计收,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7],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借条内容怎么写 借条范本及填写说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借条内容怎么写 借条范本及填写说明

借条内容怎么写 借条范本及填写说明

借 条

因【借款用途:购置汽车】[1],借到【出借人:张三(身份证号码:)或大众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人民币【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3],张三通过【款项交付方式:1:现金;2、转账(注明收、付款账户信息、微信号、支付宝号);3、授权使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交付银行卡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4]将款项交付。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5],借款期限内,利率按照 %计算,按月\季\年或到期时本息一并结清[6]。如逾期还款,逾期期间利息按照 %计收,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7]。

借款人:李四或XXX公司[8]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借款的填写):

法定代表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的填写):

138XXXX8888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担保人愿意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类型: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一般保证担保】[9];担保范围为:【1、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利息;3、逾期利息;4、实现债权的费用】[10];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 月】[11]。

担保人:李雷或XXX公司[12]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担保的填写):

法定代表人(企事业单位担保的填写):

139XXXX9999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一、填写说明——借款用途

(一)为什么要写明借款用途?

1、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判断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是否共同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判断该借贷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二)借款用途怎么写?

1、具有特殊用途的,照实写即可,如购车、购房等。

2、用作流动资金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写日常生活周转;借款人为企业的,用途可写为经营周转。

3、因了结其他债务的,写明债务情况,如支付《XX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借新用于偿还X年X月X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等。

二、填写说明——出借人

(一)为什么要写明出借人及联系方式

借条写明出借人是证明出借人享有债权的重要依据,如需通过诉讼追收债权,是证明出借人享有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此外,该栏强烈推荐填写出借人的电话号码,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诸多需要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沟通的信息,注明了电话号码,相关资讯的送达就可以及时、有效的向各方送达。实务中经常存在因“送达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信息传递受阻,迫使权利人只有通过公证等费时费力的方式进行送达;甚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无效送达,导致败诉。

(二)出借人一栏如何填写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自然人为出借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所载信息一致,尽量避免使用化名。出借人为企业的,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尽量避免使用简称和曾用名称。

三、填写说明——金额

(一)金额如何确定

金额应与借款的金额一致,不可出现“藏头息”。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金额书写注意事项

金额应既写汉字大写数字,也写阿拉伯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发生争议,且需特别核对汉字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一致性。

四、填写说明——款项交付方式

(一)为什么填写款项支付方式

1、明确款项支付的目的减少争议

在存在多笔往来或者由第三方支付或者向第三方支付款项的情形,确定所有款项的性质,是后续判断出借人是否已经履行义务和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等的重要依据。

2、争议过程中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依据

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9.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如何填写款项支付方式

一般交易中,往往现金、转账(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授权使用账户等方式将款项交付,故在该模板中暂列三种模式。其中转账模式除银行账户转账外,现在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在填写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账户(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信息。对于授权使用账户的交付方式,尤其注明交付卡的时间,这是判断卡内消费或转账行为是否属于借款人所谓的重要依据);多种支付方式结合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保存现金支付的间接凭证(如取款单等)。

五、填写说明——还款时间

(一)为什么要填写还款时间

1、确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

写明还款时间,便于确定还款义务的起算点,即可采用起诉等强制手段收回借款的时间点。

2、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二)未填写还款时间后果

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偿还,但需要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如何填写还款时间

实务中往往会采用约定借款期限的方式来确定还款时间,如借款期限1年。为了方便、准确计算,笔者建议采用确定准确的还款日期。

六、填写说明——借款期间利息

(一)不约定利息的后果

出借人将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利息条款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利率以及利息结息的时间。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仅于欸的那个了支付利息,但对利率及支付时间均无约定。对于利率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他情形法院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对于结息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205条处理。结息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到期后本息一并结清,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年度结息。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如何确定利率

对于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分别规定了,绝对保护利率即年利率24%以内;相对保护利率,即24%-36%,超过24%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法律予以保护不再返还,如未支付,则判决以24%为限;绝对不保护的利率,即年利率超过36%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亦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填写说明——逾期

(一)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

若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则根据是否约定借款期间内利率结果不同,如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资金占用费;如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为什么不约定违约金但约定了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无论约定多少种违约责任(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总计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为便于理解,减少争议,故只是设定了逾期利率这一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但是,四川高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等)不在此范围内,所以笔者再设计模板是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单列。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8.关于其他费用的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但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必须的费用除外。

(三)逾期利率的确定

参见贷款期间利率的确定部分内容。

八、填写说明——借款人

借款人一栏的填写提别重要,自然人借款的,建议采取自然人签字,不采用加盖私人印章的方式,因私人印证实该印章为借款人所使用非常困难。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的,建议采用单位盖章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方式。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存在多枚印章或者私刻印章的情况非常罕见,为减少核实印章真实性的风险,法定代表人签字非常必要。此外,自然人借款的,注意表明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是确认自然人身份最有效的手段。如后期可能进行诉讼,留存身份证复印件非常必要,因身份信息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材料,如出借人未掌握该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只有委托律师前往公安机关查询,非常麻烦。

此外,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夫妻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否则只有通过借款用途等内容在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大了借款人的举证难度和败诉风险。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具有双重身份。明确其行为到底是代表企业还是自然人个体,主要依据是其以何种名义作出的行为。具体的讲,如果其代表公司行为,那么应在借款人处中写明公司的名称,该自然人在法定代表人后进行签字。

九、填写说明——担保

(一)为什么要写明担保

不标明担保人身份,仅仅在借条上签字,不能认定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选择保证类型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很多,因为物保等其他担保类型较为复杂,并要求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应签订内晚辈的担保合同。本模板仅处理简单交易,故仅设置保证这一担保方式。保证类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者的区分主要在,借款到期后,是否需要先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之后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未约定保证类型或保证类型约定不明的,视作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十六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如何选择担保范围

所谓担保范围就是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本借条的内容设置,借款人最终承担责任的可以分为: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应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也就可在前述几项中选择约定,如不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包括上述全部项目。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如何选择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借款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担保权就消失了,对出借人非常重要。另外,主张的方式也由重要区别,一般保证应通过诉讼借款人的方式进行;连带责任保证则需要向担保人主张,但不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

如选择的保证类型为一般保证的,出借人应在保证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在此期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后续借款人物权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保证合同关系转为计算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处理。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

相比一般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在期限和行权方式上简单的多,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即可,这里的主张不以起诉为必要的方式,可通过发函催缴的方式主张。一经主张,转为计算诉讼时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处理。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签字栏

保证人签字栏的签章或者签字的注意事项参见借款人签字栏的注意事项,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夫妻共同保证和公司担保两种特殊情况。

1、夫妻共同保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共同保证必须夫妻两均签字,一方签字只能作为该签字方的个人债务

2、公司保证

公司法对公司担保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目前对于公司担保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司法实务中意见尚不统一,最好的作法的是作法是要求公司提供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较难提供的,较为妥当的作法是,如借款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盖章即可。但如借款人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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