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遛狗被自家狗严重咬伤(女子被狗咬伤又是未拴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但随着犬类数量的增多,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狗咬人事件的发生。12月8日,在昆明市白云路166号附近,市民缪女士走在大街上,突然被一只白色宠物犬咬伤,血流不止,附近市民立即报了警。

女子遛狗被自家狗严重咬伤(女子被狗咬伤又是未拴绳)(1)

  案件

  老人遛狗未拴绳咬伤女子

  从市民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受伤的缪女士坐在路边的台阶上,表情痛苦。120的医护人员正在为其包扎伤口,民警也已经来到现场,正在进行调查。由于缪女士被咬伤的小腿血流不止,被120急救车送到了医院救治。在医院,记者见到了缪女士,回忆起事发时那一幕,她仍心有余悸。

  “狗是一名老人带着的,老人在街边抽烟,狗蹲在他旁边。看到我从旁边走过,狗突然冲过来咬我。我就跑,它先咬了右边一嘴,转过来左边又被咬了一嘴。” 缪女士说。

  缪女士回忆,事发时狗没有被拴着,后来她的腿一直在出血,怕狗继续再来咬自己,她才要求那名老人把狗拴起来。“当时我的裤脚都拉起来了,我问他狗不拴住再咬我怎么办,他才把狗拴起来了。”

  在事发现场,缪女士受伤的地方仍有一滩血迹,附近的商户也看到了缪女士受伤倒地的一幕。“是一只白色的小狗咬的,好像是狮子狗,反正狗不大,当时是咬到腿上了。我看到的时候她的腿已经流血了,看着还是危险的,主要是怕狗有病。”

  因受伤严重,除了要注射狂犬疫苗,医生建议缪女士住院治疗。缪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事发后,狗主人的家属也来到现场。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对方已经预先转了2000元医药费。因为缪女士还在住院,双方之后仍需要协商解决此事。“对方很配合,虽然他人没到,但钱先打过来了,我们就自己先处理着,等差不多病情稳定了,再协商解决。”缪女士的丈夫说。

  释法

  民法典列专章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骏瑜表示,近年来,各地频发的恶犬伤人事件触目惊心。从过程来看,当事人可以实施自救行为,包括用肢体去阻挡、用周围的器物去阻止撕咬。“有人曾经提出,如果在此过程中把狗打死打伤,狗主人要求赔偿怎么办?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在狗袭击人的过程中,反击属于自救行为,不应当被追责。”王骏瑜说。

  从事后救济角度来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列了一个专章第九章来规定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中,尤其是对“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被害人对伤亡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类不规范养犬行为规定了警告及罚款的处罚措施。

  此外,2008年发布的《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居民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2019年,昆明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被称为“最严养狗令”,其中再次重申了不得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同时再次强调养犬人携犬外出,必须束好犬链,否则将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了人们应规范饲养动物行为,明确了侵权责任、事后追偿等。但文明养犬不是仅靠立法就能解决问题的,更需要养犬人整体素质的提升。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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