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应如何约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原告彭某于2000年到胜能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2009年2月1日,原告彭某与被告博文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1于1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从事债权部部长职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应如何约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1)

2020年7月6日,司法局发布《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在2020年8月31日前对在企业就职的律师进行排查、整改,拒不改正的将受到吊销执业证等处罚。原告在该通知要求整改的截止日前,即2020年8月2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0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从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共计602,529.6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505.92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给予双倍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02,529.60元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补偿金问题,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0,505.9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应如何约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2)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彭某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被告博文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进行调整后没有原告能从事的业务,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持有律师执业证,因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原告需从被告处离职,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向法庭提交《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及要求的排查、整改时间,被告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故一审对此判定并无不当,对原告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应如何约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3)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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