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谈话方法和技巧(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之辨析)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是通过谈话方式来提醒和教育干部、帮助其知错认错改错的重要方式两者字面意思看似相近,实则两个不同的概念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部分执纪工作者对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理解容易混淆,对这两个概念是否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在适用上有何区别,常常会产生疑惑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二者进行简要辨析,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纪检监察谈话方法和技巧?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纪检监察谈话方法和技巧(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之辨析)

纪检监察谈话方法和技巧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是通过谈话方式来提醒和教育干部、帮助其知错认错改错的重要方式。两者字面意思看似相近,实则两个不同的概念。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部分执纪工作者对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理解容易混淆,对这两个概念是否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在适用上有何区别,常常会产生疑惑。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二者进行简要辨析。

一、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纪法依据

谈话提醒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提醒谈话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可见,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措施,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谈话提醒是组织措施,而不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提醒谈话是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种履责方式和抓手。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要区别

(一)实施的主体和适用的对象不同

谈话提醒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具体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实施。谈话提醒的对象是问题线索的被反映人。

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是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在国有企业中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治企负有主体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的对象是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需要组织进行提醒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二)启动情形和适用后果不同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启动谈话提醒的情形是“被反映人存在问题的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谈话提醒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表现形式,其核心是针对被反映人的轻微违纪问题进行告诫,着力把问题消除在破纪之初、违纪之前。谈话提醒不是纪律处分,但是对被谈话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强烈的。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因此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问题在廉政档案中会产生历史记录。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启动提醒谈话的情形是“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因此,启动提醒谈话的情形不一定涉及实质性违纪行为,而是群众有反映或主管(分管)领导发现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存在问题苗头但尚未构成违纪的情况,及时予以提醒,防止苗头性问题坐大。提醒谈话产生的后果方面,目前没有规定必须把提醒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产生提醒和警示、告诫效果。

(三)开展谈话的工作流程不同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执纪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情形,即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以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调查或情况了解的结果,认为被反映人存在属于轻微违纪问题,但没有达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重程度,只需要给予被反映人适当处理,谈话提醒即适当处理方式中的一种(处于同一位阶的其他方式还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谈话提醒的处置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中具体承办问题线索的部门提出,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审批。

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成员或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提醒谈话,目前未见关于谈话流程的具体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要做好记录、建档立卷,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督促廉洁从政(从业)的体现。

准确把握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概念,尤其是两者在实际运用中的区别,有助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规范地使用不同的谈话措施,使谈话工作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实效性。

(作者:梁洁 作者单位: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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