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千里修书只为墙)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之夫与被告裴某系叔伯兄弟。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均居住在同一村,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原告正西方向并紧邻原告。原、被告现居住房院虽均继承于各自的父亲,但均不能提供其各自所居住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9年,被告组织工队修建大门、雨扇及出路时,原告认为被告不仅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且被告的行为亦影响了其的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拆除被告的不合理建筑,并阻止被告的施工垒墙,赔偿相应砖块损失。之后,本院对原、被告所居住宅院现场进行勘查,情况为: 1.被告新建大门坐西朝东相接原告的南墙,大门上的雨扇与原告南房上的雨扇相接; 2.被告在距原告南墙约5米处,建有高约1.5米的砖墙; 3.被告将原告的砖块堆于路侧。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千里修书只为墙)(1)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对自己所居住的宅院均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被告则认为是其通过置换和购买所得属个人所有。由于所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不明,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的系列修建行为对其构成了侵权。故对于原告要被告拆除雨扇、瓷砖以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采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目前为建造出路所修建的砖墙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采光,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砖块损失4566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因原告对其受损砖块的数量、价值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在此类纠纷中,相邻两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让者两合,合者两利,如果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寸利必得,你争我夺,那么必然是争斗两方俱损。世界上最宽的东西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宽容的胸怀是人类最伟大的美德。六尺巷文化,是一个时代处理相邻关系的范本,同样也值得我们这一代每一个人学习和借鉴。


来源:原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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