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的理由就是这么干脆(分手的一万个理由)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而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宝宝,想在一起?无需鲜花、礼物的表白,只需要——一份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你要约,我承诺,手拉着手,心连着心,我们是不能拆分、共同致富的合作soulmate!然而,相伴容易相守难,天空一声巨响,合作伙伴要解除合同?没那么容易!那些花样百出的分手理由,到底谁说了算?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情投意合,一拍两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我的合同我做主,合同主体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二、伙伴无情,法中有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此为标准,解除合同的那些典型理由能否成立?
三、情势变更,请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释义: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但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故寻求司法途径解除合同。
一纸契约,结八方之缘
诚信履约,营万道之财
于千万人之中
遇见你所要遇见的人
于千万元之中
金钱无涯的商海里
没有多一元
也没有少一元
与你签订了契约
唯有轻轻地说一句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法院温馨提示:
签约容易解约难
合同解除不任性
有情有义共获利
好聚好散信誉灵
祝大家七夕快乐
情比金坚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案:张怡湘
漫画:周婧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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