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1)

我说一个非常非常非常有趣的。

这个有趣的知识涉及到三个刑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废物罪。

走私罪的定义,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上面所列的三个罪名实际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出关、入关都有可能涉嫌犯罪。(不准出入)

走私贵重金属罪,就不一样了,带出我国是犯罪的,从别国带入就不犯罪了。(准入不准出)

走私废物罪,也不一样,带出我国是不犯罪的,但是从别国带入就犯罪。(准出不准入)

想必,大家应该看明白了。

作者:吴声威律师

1:秦朝时,男人身高不足六尺五寸,女性不足六尺二寸。被视为没有承担法律刑事责任的能力。个子矮也是有好处的!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2)

2:汉朝时:妻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贼律)妻殴夫,耐为隶妾。

翻译过来就是:男人打老婆,只要不用刀枪剑戟斧钺钩叉等武器,打伤了也没事;但老婆打老公,就要服劳役。(像我媳妇这样的,穿越到了汉朝,估计要被发配边疆吧?!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3)

3:唐朝时,公款吃喝是合法的。州郡级别的行政机构可以定期举办官方party,即“公宴”、“官宴”,由官府买单。而且party上还可以招妓...也是官府报销。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4)

4:在宋朝,卖房子得先问自己亲戚买不买,亲戚们不买,再问问隔壁老王买不买。等这群人全部签字画押表示不买你的房子,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理论上,卖房子是这样的:“喂!三叔,我家房子要卖了,你买不?哦,不买啊!真不买?!我不信!你给我立字据!回头我再问问二舅!”

“喂,是隔壁老王嘛!好久不见!哈哈,嗯...我儿子挺好的,那个,我问你个事,我家房子要卖了,你买不?你也不买?那啥时候有空来立个字据呗?!”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5)

5:虽然元朝末期有出嫁女子先让和尚享“初夜权”的奇葩律法。但也有“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把奸淫幼女罪和一般强奸罪分开,对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的进步思想。

6:明朝有“骂詈”罪,普通老百姓骂人是犯法的!但读书人可以自由骂人!囧。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6)

7:清朝:赌博、强奸、拐骗、窝藏、偷盗、土匪等藏在山东省的地窖里被发现,罪加一等!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7)

作者:张律师

说一个大家平常不太关注的法规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没找到重点?提醒那些爱狗的朋友,不管你买的狗粮有多贵,添加了多少种有益的成分,在法律面前,统统----都是饲料。

而且管理饲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哦~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8)

作者:敏大

讲两个美国的例子:惩罚性赔偿的胜率很低,并且拿到的钱不多

陪审团制度适用率不高,并不像电视上看到的那样。

一、被过度渲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幸运”的美国老太太。

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为被咖啡烫伤,而状告麦当劳,最终麦当劳被判赔约300万美金的例子

,在中国广为流传。

很多国人(包括学者)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津津乐道,其实这其中有很多误会。

1992年美国新墨西哥粥的一个老太太,在驾车途中买了一杯麦当劳的咖啡,咖啡售价为0.5美金。(便宜吧?但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老太太比较作,非得把咖啡用大腿夹着,然后加糖。

果然不作死不会死,一不小心咖啡打翻了,烫伤了她的不可描述部位。

医学鉴定,她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即最严重的烫伤)

造成如此重的伤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麦当劳的咖啡温度高出同行10摄氏度-16摄氏度;2、烫伤的部位不可描述,皮肤非常娇嫩。

起诉前协商阶段,麦当劳同意赔偿老太太20000美金(其实不少了,40000杯咖啡啊,这还是律师介入的结果。)老太嫌少,觉得烫伤的部位实在难以启齿,于是向法院起诉麦当劳。

经过艰难的诉讼,第一回合法院判麦当劳赔偿286万美金。

判决出来后,舆论哗然。大家都难以接受,后来法院改判为64万美金。

不过这个案子最终以和解结束。麦当劳私下支付了老太太60-70万美金。

这个案例是美国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比较典型的应用。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那么老太太可能拿不到60万美金。

因为惩罚性赔偿金并不会完全给原告。

也就是说原告想碰瓷一夜暴富的可能性并不大。

比如犹他州规定,超过2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50%归政府。

佐治亚州是75%归政府。

伊利诺伊州是全部归政府。

并且,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胜诉率也不高。1995年美国司法部调查发现,762000个案件中仅有6%的案子是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但原告也仅拿到了10%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陪审团制度要灭亡了!

你以为的陪审团并不是你以为的陪审团。

在美国的电影电视中,法庭里必备道具陪审团,方便律师表演。

然而现实是,陪审团的适用率非常低,甚至有消亡的趋势。

比如在美国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比,由1971年的10%左右,2002年下降到3%左右。

在陪审团的发源地英国,也有这种趋势。

研究发现,1913年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占比为55%,1918年36%,1935年12%,1968年3%。

为啥陪审团适用率越来越低?最主要的原因是陪审团很贵很费劲,不如简易程序高效快捷。

人民期待正义,更期待快速实现正义。

作者:猴子判官

1你捡到东西交给警察,就算没找到失主也要上交给国家。

2你不小心撞死人了,但暂时没找到他亲属,交警给你说上交几万块钱给我,我找到受害者亲属了给他们。最后就算证明这人没亲属,你上交的几万块钱也不能要回,也是上交给国家。

3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即使你随便捡了块石头,你面也包含着无主物、独立物、先占取得、是否侵犯国家财产等物权法上的问题。

4两个人拿着猎枪比赛谁射击好,在一个人楼上向一棵树上的随便什么射击,一人开了五枪,结果不小心把一个人射死了,但警察不知道谁射的。没有其他情况下,理论上两个人都无罪。因为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而且疑罪从无。(结果法官很会玩,硬是想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一定要找不相关的两个人 来见证,不然没有效力的。

6把自己家的动物管好,不然伤人了是无过错责任,就是除了你能证明受害人故意外,一般你都要赔。

7专利申请如果两个人同一天申请,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专利局会叫你们自己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两个都给驳回。 如果是商标申请,也会叫你协商,不过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居然是……抽签。

8法律上现在已经确定了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其余有争议。除了你是专业的职业打假人。

9如果人家要你当保证人,不是关系特别硬的情况下不要傻乎乎地在保证人那一栏签自己的名字。保证人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保证算,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叫人家还也可以叫你还,而且是全部承担。

(暂时随便想到这些,感觉冷知识挺多的……)

作者:遗迹

一.我国刑法实务普遍不承认婚内强奸。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刑法实务的原则中,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完全违背妻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就允许妻子特殊防卫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9)

即便杀死丈夫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样会导致很多“黑寡妇”的出现。

即,杀死丈夫,声称丈夫意图强奸自己,自己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之后继承丈夫的遗产。

这样会导致以家庭为单元的社会系统崩溃。

二.借贷纠纷的证据保存

平时生活中可能会向亲戚朋友借钱,亲兄弟明算账,我们会给人家打借条。 在还钱时,很多人的做法都是要回借条然后撕掉。其实这样的做法不是最保险的,正确的保险的做法是要求对方写一张收据,证明你已经还款。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因为借款诉至法院,对方说你没还钱,你抗辩:我还了。这句话一说,会产生两个效果:

1.你对对方主张你借过钱的事实做了自认,对方就不需要举证证明你借过钱了

2.你需要对自己主张还了钱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这下可坏了,你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还了钱。但,如果你有对方的收据,你就可以轻松的摆脱这个困扰,证明自己还了钱。 如果你已经撕掉了借条,又没有叫对方开收据,怎么办呢?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个时候就要抱着“你不仁别怪我不义”的心态,直接否认借过钱,这样就需对方证明你借过他的钱,而借条已经撕掉,对方主张自然得不到支持。

收据的写法也有讲究。

有什么奇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的法律常识)(10)

如上图所示的收据,就存在歧义,会给债务人在诉讼中造成举证障碍,很有可能令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为“还”是一个多音多义字。所以收据就有两种意思,究竟是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呢?真是有嘴说不清。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尽量要求收款人使用“还款”或者“清偿债务”等没有歧义的词语。

三.所购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攒了一辈子钱,想换个大房子享受下生活,或者给儿女置办婚房,本来是喜事,但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相去甚远,任谁也高兴不起来了。

不用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充分的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举一例说明之:

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每平米3万元人民币。甲一次性付清房款300万元人民币。房屋交付后,甲经实际勘验,发现房屋真实面积为:

A. 98平方米

B. 90平方米

①在情况A下,因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2%,在3%以内,所以甲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不足面积2平方米的相应房款6万元。

②在情况B下,因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10%,在3%以上。所以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300万购房款及同期利息;当然甲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欠缺面积在3%以内(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对应价款9万元及同期利息,同时还有权要求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7平方米)的面积房屋价款42万元(7×3×2=42)。

这是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目的是给予合同中相对弱势一方的购房者以更强的保护。

作者:九路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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