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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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

颜运秋: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

实施民法典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民事生活的适度监督,还要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民法典作为典型的私法,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不是随心所欲,是适度收敛和受约束的自由,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但是,实践中,公权力滥用和破坏私法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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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大同”理想的文化解读

《礼记·礼运》中有一段著名论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是谓大同。”“大同”,代表古人对理想社会的最高憧憬,表达了一种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万物和谐共生的追求。中国自古主张通过对话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传统思想主流也主张“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传统王朝绝大多数时候能以一种包容和平的态度对待外来文化或者文明。传统“大同”理想及其路径,主要是文化核心通过文化涵摄的方式,逐步将夷狄纳入王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天下“大同”。中国古人很早就突破了地域和种族的局限性,他们关注的,不是一城一地、一族一姓的兴亡得失,而始终着眼于“天下”的福祉。这种超越时空的“大气”,也使得中国文化从来不会因为战争或者政局的动荡而丧失生命力。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同”思想,是中国贡献给世界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它像一个黏合剂一样,将中华民族牢牢地黏合在一起,即便只是作为一种文化理想,也使得人类同呼吸、共命运有了一个文化的基础。它从血缘上的联系入手,慢慢扩展及异姓异族,最终“夷狄进至于爵”,从而“天下一体”“王者无外”。如此看来,“大同”理想实在是理解中国历史乃至人类命运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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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铸牢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社会心理基础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或共同体,既由全体国民组成又由国内的56个民族组成,既是国民共同体又是多族聚合体,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策议程,就须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属性,有针对性地来构建具体的推进方式,才能达成政策目标。不论是从国民共同体来看,还是从多族聚合体来看,中华民族皆是人群共同体。中华民族意识就是这个共同体的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涉及多个方面,但归根结底是中华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进一步的想象。前者是中华民族成员对自己与中华民族同一性关系的心理确认,后者为中华民族成员对这一确认的进一步塑造。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方能使既在的中华民族意识更加巩固并具有韧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包括针对无差别的全体国民的方式和针对特定群体的方式。但是,它们各自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也有自己的适应范围和局限,各自都不能单独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任务。因此,必须将两种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又使它们相互补充、规约并实现相辅相成,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如此才能全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议程,铸牢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社会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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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举: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

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是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上,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逻辑矛盾。一是单个证据自相矛盾,即同一证据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矛盾;二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三是证据内容与案件已知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为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应当探究逻辑矛盾的内在成因,发现、分析、解释并排除逻辑矛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审查据以定罪的单个证据内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全案证据能否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如果案件事实认定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当不折不扣地坚持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建立健全以案件质效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和防错纠错机制,实现执法司法办案精细化,注意审查、核实和分析案件细节,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办案人员应当掌握并能熟练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方法,进一步提高判断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充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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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鸣:深刻把握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大逻辑

进入新发展阶段是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发展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这既是我国长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果在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客观体现,也是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客观要求。毛泽东当年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最后胜利、新中国即将成立前夕讲过一句话:“我们熟习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我们不熟习的东西正在强迫我们去做。”

在新发展阶段不能忽视量的增长,但更要重视解决质的问题,在质的大幅提升中实现量的有效增长。我们要下大力气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作为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新发展理念科学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不仅推动了当代中国发展的深刻变革,更重构了21世纪中国社会的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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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做好社会领域风险存量化解和增量防范

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一直是党中央强调的重点工作。从存量和增量两个维度开展风险治理是风险治理理论和方法的新发展。

社会领域既有老难题也有新动向。一是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二是征地拆迁、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新旧难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公共安全领域还有不少隐患和风险点,重特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产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四是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和服务管理存在不少困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容易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五是社会治安还有一些盲区和薄弱环节,扫黑除恶斗争形势依旧严峻。

化解和防范社会领域风险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阐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时,首次提出“坚持系统观念”。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概括,也是化解和防范社会领域风险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其他领域的风险一样,社会领域风险具有综合性、关联性、扩散性、建构性、转化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很多较大的社会领域风险都是由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小矛盾、小纠纷引起的。社会领域风险解决不好,极有可能向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域扩散,威胁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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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积伟:当代中国人民最鲜明的精神标识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地试、勇敢地改,干出了一片新天地,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改革开放精神产生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形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传承着中国共产党人革命精神的基因,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改革开放实践在精神层面的时代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变革和开放的文化,有其理论基础、文化渊源、历史条件和实践基础。改革开放这场伟大革命带来的不仅仅是一条富强之路,更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不懈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财富。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讲改革,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要通过改革使它变得更好。我们讲制度自信,并不是盲目自信,而是要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使它变得更加成熟。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依然保持了强大的生机活力,就在于善于自我修正和自我调整。改革是一场全面的、深刻的、复杂的革命,无论改什么,改到哪一步,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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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许林:对亢奋的全球金融情绪保持警惕

“百年未有之大疫情” “百年未有之经济下行”,约1亿人感染,200万人死亡,但2020年全球股市居然大涨,VIX恐慌指数并未持续大幅波动,整个金融市场情绪相当亢奋。这样的非理性繁荣应该高度警惕。例如负利率、高杠杆、消费贷三类风险点,只是当下金融亢奋情绪中的表象。由于存在对2021年经济反弹的过度乐观预期,各种市场的行为亢奋可能会层出不穷。

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不容忽视。”对此,唯有坚持底线思维,提升风险预判预见能力,防止被各类亢奋情绪所误导,严防各种风险挑战,才能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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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和平:中国数字经济将呈现新格局

在数字替代和数字创造二合一的意义上,广义数字经济是继依靠人和动物的体力,对太阳、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进行初级整合生产的农业经济,继依靠化石能源和机械动力,在车间内进行精细复杂批量生产的工业经济,再向依靠人和联网资源的组合动力,在“空-天-地”一体化半径内,在“宇观-人观-微观”绵密空间内进行智能智慧化生产的第三次经济革命,即数字革命。

一个处在裂变期的经济结构,每年结构变化0.3个百分点,就可算作结构变化的高速期。按上述速度,到2027年,我国数字经济将占GDP的半壁河山。数字经济将成为中国增长的主引擎。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不能忘记规制。近两年,数字经济的概念非常热,很多人把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等同了。实际上,现在说的传统电商平台、互联网经济仅仅是厂商终端产品到消费者之间(B to C)的消费部分。数字经济赖以存在的数字基础设施,存量生产过程的数字化转型等,都是互联网经济概念不能涵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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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硕:中国早期都城的设都制度

古今中外,有国就有都城。都城又称“都邑”,或简称“都”“京”。研究表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早期都邑形成了独特的都城制度。其中在设都制度上,早期都邑部分阶段施行一都制,并长期施行主辅都制,基本不见地位相当的多都制;不同的设都制度,在时间、空间、等级、延续期上特点鲜明。

早期都城的一都制大多施行于邦国时期、王朝后期和政局稳定时期。而主辅都制主要推行于王国时期、王朝前期或社会动乱时期。邦国阶段各邦国大都未施行主辅都制,只是禹时期以阳城为都,安邑、平阳具有一定的辅都属性。进入王国时代,夏王朝控制区域增大,大型都邑出现,主辅都制正式形成。都城等级上,主都明显大于或优于辅都。早期国家的设都制度并非单一的一都制,夏商王朝也并非都城“屡迁”。除了一些时段施行一都制之外,在较长时间内则施行主辅都制。这种主辅都的设都制度,对西周以后乃至隋唐宋元时期的设都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那种认为中国早期都城自始至终皆为前废后兴的一都之制、否定这个时期存在两都并存的观点,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

原文链接:中国早期都城的设都制度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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