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师范专业2022年还能考教资吗(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师资格证考试

非师范专业2022年还能考教资吗(教师资格证考试)(1)

“教师资格证”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学校、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即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历后,在取得教师资格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少于3年。”同时明确指出:“按照规定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教师资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教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式制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的办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省级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省级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办法。申请人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可在教师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真伪。《教师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保护教师职业的各项权益。

1、教师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教师的休息休假权,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第三条第二款:“教师的待遇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教育经费中支出。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而“放假休得好”是保障这项权利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也是保障教师休息休假权获得最基本最必须最合理的方式(《劳动法》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正常工作时间。”)而不能实施国家强制实施的权利“老师休息休假”不能实行也不能不执行。教师在休息休假期间享有休息休假权。根据《劳动法》第四条【教师的休息休假在国家规定期间】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有权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因工作需要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时间,超过部分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折算。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发生事故或者发生工伤,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伤待遇之后,学校能够给予教师相应补偿。也就是说没有法定工作时间却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待遇的老师可以享受相应补偿。

2、教师享有人身安全保障权,依法保障教师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学校、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教师的人身安全。2、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法》第三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学生的隐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个人权益行为,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阻止其进行侵害;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和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对违反法律规定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教师权利与义务——《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教师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拒绝处理或者制止的义务。教师有拒绝处置危险化学品、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之责,协助有关部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事件蔓延为义务……教师法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履行职责中不尊重和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情况作出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意见。”

3、教师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计划,依法享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所以奉公守法,恪尽职守也。《教师法》第八条:教师要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以身作则。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侮辱、诽谤教师,损害教师的名誉、荣誉。禁止泄露教师隐私、打击报复教师。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教职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手段侵犯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教职工,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侮辱或者诽谤班主任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教师节或者其他法定节日期间给全校教职工以慰问,不得泄露教职工的商业秘密等。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4、教师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权益。

依法享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教师应享有的子女入学、升学照顾权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予以保障。教师享有依法获得职业培训、进修交流等权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提高队伍素质。国家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承担社会服务职能,设立面向教师的职业培训基地。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促进终身学习。

5、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们在教学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教师受到侮辱和伤害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学校要尊重教师的人格,不得侵犯教师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对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教育工作者有权制止。对故意伤害教师或者侮辱、伤害其他教师或者学生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小学教师有权依法申诉或控告,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对在处理学校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保障中小学教师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的通道畅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中小学教师申诉受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中小学教师申诉,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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