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如何判定)

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如何判定?

一、 案情回顾

上篇文章说到被告某街道办邮递赔偿申请书,而未在法定期限二个月内答复,该行为违法。

这篇对于赔偿,在原址对被拆除房屋进行重置已不可能实现,原告陈某某只能选择购买该地段的商品房用于居住。按照有利于保障原告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为了公平,应以本案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该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作为基准才能保证陈某某的赔偿可以购得相应房产的面积,才能保证陈某某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的基本权益。

各项赔偿项目要求按照原告提交的赔偿清单进行赔偿。按方案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为1722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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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172223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一)原告自行搭盖的建筑物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属于违章建筑,不应参照《泉州市某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原告仅有权就其自行搭盖的建筑物请求赔偿,其要求被告赔偿青苗、家具、自留地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谓院埕系华侨农场所有公房的附属,非原告建设,原告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某农场范围内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归侨或侨眷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也未被分配自留地,原告主张其有自留地4分并要求补偿,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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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本案行政赔偿的方式(如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下一篇文章)。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院已生效的(2018)闽0503行初16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判决确认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对址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原告自行搭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该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原告陈某某财产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同时,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原告已清退的公房。

(一)关于赔偿方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由于原告诉争自建房已于2017年11月1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已实施平整并按规划进行建设,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原告诉请,本案以支付赔偿金为本案的赔偿方式。

(二)关于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原告被强拆的自建房在闽政地[2010]7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某区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划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故对诉争房屋等财产损失的赔偿可以参照泉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泉州市某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确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计算各项目的赔偿金额,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0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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